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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看政策执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本身具有合理性,而政策本身的缺陷构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诱发因素。政策缺陷体现为政策的多变、政出多门、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不配套。今天这个部门在自己管辖范围制定一个政策,时过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由另外部门匆忙出台一个政策,这些政策之间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性,造成政策执行起来普遍性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对新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不奇怪了。煤炭产业经过了80年代的“有水快流”,承包搞活政策,又经历了90年代的企业改制、关井压产政策,政策变化大,使得各主体主观心理预期认为政策还要变化,就促使人们对现在的关闭小煤矿政策持观望态度,执行不彻底;就煤矿生产安全方面来说,《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对之都有规定,由于制定时间不一致,互相矛盾。有些条款滞后却没有修改。如,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原煤炭工业部制定颁布的技术标准要求:煤矿井下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由于老矿井的设计却无法安装与使用防爆电器,客观上不能实施,为应付达标只好采取“下有对策”;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力度过轻,警告,记过缺乏实际意义,并且和人大制定《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一致,这种政策之间的“撞车”为政策执行者各行其是,各取所需提供了条件,造成对政策的选择性执行,避重就轻,无法威慑违法生产行为。
(四)政策执行的监控不力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管理体制原因
冯. 梅特和冯.豪恩把政策执行界定为“为了实现先前的政策决定中所确定的目标,接受有关政策指导的公共部或者团体所采取的行动”。简而言之,政策执行就是把政策付诸行动。但是“想当然的认为政策付诸实施的过程十分简单,一定会达到决策目标是错误的”[7]在现实中,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甚至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受到权力、利益和人的思想意识等主客观方面的干扰,所以必须对政策执行加以监控。监控的效果决定于监控组织的权威性大小,监控资源、监控信息、监控体制的完备情况。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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