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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9 7 3 1234 4 8 :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同时规定,煤矿凡存在这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违法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的问题,特别规定采取了什么措施

目前,有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发出的停产、关闭指令,“带病”生产,导致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特别规定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做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重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二是,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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