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非法煤矿的关闭。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2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关闭该煤矿,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五是,关闭煤矿的程序和要求。对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关闭煤矿的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予以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必须达到五项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六是,落实责任。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其主要9 7 3 1234 4 8 :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什么具体制度和措施
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除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隐患外,还与制度约束机制不健全有关,比如:有的企业违背自然规律,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安全开采的煤矿冒险开采;有的企业丢掉了一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和工作方法,如煤矿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办煤矿、牟取私利,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等。因此,特别规定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
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