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是,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四是,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五是,公告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
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制止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有什么责任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为煤炭生产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的义务,应当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能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关键在于落实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为此,特别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是,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依照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