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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对策与建议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措施之一,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认证机构,对用于煤矿特别是井工煤矿和含瓦斯井工金属矿的采矿设备、仪器、仪表,小到电子装置,大到采矿成套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凡是未通过授权的安全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用于矿山。因此,我国也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系统完善、行之有效的设备仪器仪表认证机构,负责对所有用于煤矿的设备、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防止因设备、仪器不安全、不可靠而导致意外的伤亡事故发生。

  6)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与技术投入

  煤矿安全监察和科研投入要有稳定和充足的财政预算,要争取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户头,并建立煤矿安全科研专项资金,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一是要加大安全与技术投入,改革采煤工艺与作业条件,提高作业场所的安全性能,以减少煤矿伤亡事故;二是通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既可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与疲劳程度,提高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可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伤病所造成的停工、停产,还可减少高额赔偿、提高企业效益。

  7)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生产条件的非法小煤矿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生产条件小煤矿不仅保障不了矿工的人身安全、事故频发,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因此,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有关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关掉所有非法开采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整治的工作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巩固和发展目前煤矿安全生产趋于稳定的形势,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1)强化法律对煤矿事故的处理力度。从目前解决小煤窑问题的步骤看,法律基本上还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没有专门性的法规,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各级执法机构只在“出事”之后才进行追究,起不到应有的预防作用。尤其是对待那些违反有关规章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地方干部,还不能够进行事故前处罚,这样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恶性事故。在法律的利剑缺席的情况下,小煤窑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就必然是藕断丝连,而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建立一支专门对付小煤窑的执法队伍十分必要。

  (2)要建立政府官员引咎辞职制度。小煤窑既然能为地方政府官员创造政绩,那么小煤窑发生重大事故也就表明是政府官员管理不当,因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官员应引咎辞职,这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如重庆市的规定就十分具体、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2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1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3)严格追查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官员。2001年发生在广西南丹、山西的一连串重大事故,绝对不是偶然的。这样一系列恶性事故出现后,更是让人看到了一些人对生命的漠然,对国家政令的轻视。毫无疑问,小煤窑现象里埋藏着大量的腐败交易、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不挖出这些惟利是图、草菅人命的官员和窑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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