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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均 : 关于物资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分析比较,对不执行物资招标价格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要充分发挥使用单位对物资价格的监督作用。物资公司应将本公司与物资中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复印给使用单位掌握,同时将各类中标物资价格向物资使用单位发布,接受使用单位监督。
(3)大宗的常用材料上调价格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某些常用材料价格由于市场原因需要作适当调整时,应由物资公司召开听证会,听取使用单位意见,使用单位也可以重新选择供应商为之供货。
(4)实行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不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或不执行物资招标价格,采取不提供货源等手段,逼迫物资公司上调物资价格,以及不认真履行产品售后服务,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供货商,应列为物资招投标的“黑名单”。凡是被列为“黑名单”的供货商,在下届物资招投标时,不能列为投标人。
4、建立和完善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经济赔偿制度,不仅是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维护招标人和使用单位经济利益的重要措施。凡是在物资招投标工作出现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必须进行经济赔偿。物资中标人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协议),为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必须追究中标人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物资公司应主动配合使用单位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一是供货不及时,造成企业生产停工待料,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二是拒不执行物资招标价格,任意上调招标物资价格的;三是以不提供货源相逼,要求物资涨价,严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四是因产品质量和技术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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