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估原则
依照国家、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煤矿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从现有的实际装备、现状条件及技术管理水平出发,对本矿生产系统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估。最大程度的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二节 风险评估依据
一. 重大危险源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6.《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
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
9.《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6”64号);
12.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煤矿企业风险辨识参考指南》和《贵州省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标准》的通知(黔安办函[2018]143号)
1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
14.《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
15. 钰祥集团《关于下发<钰祥矿业集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钰祥字发[2018]78号)
16. 万顺煤矿《关于下发<万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通知》(万顺矿发[2018]23号) 。
二、规范、技术标准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3.《矿井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4.《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AQ1024-2006);
5.《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7.《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9.《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AQ1045-2007);
10.《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AQ/T1068-2007);
11.《爆破安全规程》(2014年版);
12.《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三、矿方提供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其鉴定结果批复文件;
3.现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4. 建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及评审意见书;
5.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与评审意见书;
6.矿方各种图纸;
7.其它资料。
第三节 主要危险因素的识别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了LEC分析法、直观经验分析法等进行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评估对象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类按照事故类别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C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结合煤矿生产特点,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矿井瓦斯、水灾、火灾、煤尘、顶板、提升运输和井下供电,以及采掘面和地面主要风险作业点类别划分,进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与分析。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
1.作业条件危险性(LEC)分析法:该方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乘积来评价操作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三种因素分别是:L(likelihood,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danger,危险性)来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
2.直观经验分析法
(1)对照、检查法: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 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
(2)类比方法:利用相同或相似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职业安全健康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
3.预先危险性分析法:是在每项生产活动之前,特别是在设计的开始阶段,对系统存在危险类别、出现条件、事故后果等进行概略地分析,尽可能评价出潜在的危险性。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过程
1.分析资料:对矿井设计、地质报告、作业规程、批复文件、检测、鉴定报告、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检查重点和要点。
2.确定危险、有害因素:根据上述系统安全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最终确定危险、有害因素,也即我们辩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均有法律法规依据。
3. 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在系统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编制过程也是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避免了下一步安全检查的盲目性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 4.现场识别:评估项目组深入矿井现场,进行各类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分析其发生的场所、危害形式、可能发生的原因和后果。
三、危险、有害因素
本次评估依照前述方法和过程对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如下:
1.瓦斯。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性,一般情况下,井下瓦斯浓度在5~16%时,遇火能迅速氧化形成爆炸,并产生高温高压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形成破坏力很强的冲击波,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会严重摧毁矿井巷道或井下设备,还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瓦斯爆炸是造成矿井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重灾害之一。 根据万顺煤2018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绝对瓦斯涌出量6.15m3/min;鉴定为高瓦斯矿井。
2.透水。矿井处于贵州高原山地地带,矿井地表水、大气降水对矿井工业广场及井口无水害危险,从地面塌陷、地质构造的岩体断层、裂隙、溶洞和透水岩层及钻孔、采矿活动的裂隙通道进入采空区积水造成的危害。矿井为近水平煤层,所施工的老巷道,通过巷道密闭返水槽自流到主要巷道内,通过排水沟进入水仓,从水仓排到地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行外排,对矿井不造成水害危险。
3.煤尘。井下空气中当悬浮的爆炸性煤尘达到一定浓度时,在氧气浓度不低于17%情况下,遇到高温火源,就会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并产生高温高压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形成破坏力很强的冲击波,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会严重摧毁矿井巷道或井下设备,是造成矿井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重灾害之一。 根据《万顺煤矿矿井煤层爆炸性鉴定报告》,结果表明M13(C5)煤层无爆炸性。
4.内因火灾。暴露在空气中的碎煤,氧化放热,在采空区、冒落的空洞等聚热环境中,导致温度逐渐升高而自燃,引起矿井火灾,矿井火灾与煤矿瓦斯爆炸常常是互为因果关系,相互扩大灾害的程度范围,是酿成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万顺煤矿M13(C5)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结果,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Ⅲ类,属不易自燃煤层。
5.外因火灾。煤是一种大量且普遍存在的可燃物,坑木、各类机电设备、各类油料、炸药等都具有可燃性;而煤的自燃、瓦斯煤尘爆炸、放炮作业、机械摩擦、电流短路、吸烟、烧焊以及其他明火都可能是引火的热源。因此井下火灾也是煤矿井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矿井火灾与煤矿瓦斯爆炸常常是互为因果关系,相互扩大灾害的程度范围,是酿成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
6. 机械伤害。随着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各种机械设备、越来越多,如采煤机、掘进机、绞车、水泵、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在操作机器、移动设备或在机械周围工作时,外露的转动部件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不完好,在操作或检查、检修维护过程中,对设备性能不熟悉,不执行操作规程,错误使用工器具,个人防范意识不强等,很容易发生对操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机械伤害也是本矿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7.电气伤害。本矿井使用多种电气设备。电器设备缺少保护,因漏电、人员误操作或违章作业也会引起触电伤害。
8.冒顶、片帮。本矿为井工煤矿,受采动影响,原有的应力状态被破坏,引起岩体内部应力重新分布,当重新分布的作用力超过煤岩的强度时,则巷道及回采工作面局部的岩体及其支护将发生变形、破坏甚至垮落。虽然冒顶、片帮造成人员伤亡人数不多,但事故发生频率高,因此,冒顶、片帮也是煤矿井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9. 提升运输伤害。本矿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原煤运输任务,井下煤炭运输系统采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胶带输送机易发生打滑、倒转、堆煤、断带、电气事故、胶带火灾事故等。
10.车辆伤害。本矿采用串车提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绞车提升系统刹车失灵等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