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条 应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
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
1.15采空区充填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充填工应熟悉作业规程内容,掌握充填的有关规定,经
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二、安全规定
第 2 条 在充填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柄工具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并补齐缺失支柱。
第 3 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顶板动态,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发出警报,并撤出所有人员,待顶板压力稳定后,由班(组)长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 4 条 充填带的规格尺寸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
第 5 条 充填带要下宽上窄垒成斜面,大块矸在外,小块矸在内, 中间要填满接实,严禁用煤炭或其它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 6 条 垒砌矸石带(墩)要在支护区内作业,随垒随回临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顶板破碎处可先支木支柱或托板梁,将正规支柱替换下来。回柱时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 7 条 工作面倾角在 15°及以上时,应在矸石带下方紧贴矸石带支设走向拦碴密集支柱。
第 8 条 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炮崩的方式处理大块矸石。 第 9 条 垒砌矸石带与其他工序的间隔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
定,必须与工作面推进速度相协调。三、操作准备
第 10 条 备齐锨、镐、锤、注液枪、卸载手把等工具,并检查工
具是否完好,性能可靠。
四、垒砌矸石带(墩)作业
(一)工作面内矸石带(墩)充填
第 11 条 充填作业每组至少两人,一人监护安全,一人操作,作业人员要在可靠的支护下作业。作业中要随时进行敲帮问顶和处理安全,作业点的上方要作好走向密集支柱,防止煤块和物料下滑伤人。
第 12 条 充填前按作业规程规定确定好充填位置,走向拦碴密集支柱的间距、柱距、倾斜角度、充填高度、接顶厚度等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参数进行设置。
第 13 条 充填前要清理好充填基础和人员紧急避险退路,将码砌 矸石带(墩)处的底煤、碎矸、木料等清理干净。
第 14 条 搬运矸石时要前后观察,相互配合,防止矸石砸伤人员。 第 15 条 矸石带的厚度和倾角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按自下而上的
顺序垒砌矸石带,垒砌时下侧要首先接顶,然后自下而上逐步接顶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宽度(厚度)。
第 16 条 禁止在采空区内取矸码墩。
第 17 条 采取挑顶或卧底取矸石码墩充填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打眼要在有支柱(架)掩护下进行,发现顶板有危岩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2、炮眼深度、角度、间距、炮眼装药量和每次放炮个数、放炮警戒、放炮距离、放炮位置等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等管理制度;
4、取矸时必须由里向外仔细检查顶板并使用长柄工具去勾取矸石。
(二)采后子风眼封闭
第 18 条 采后子风眼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封闭。
第 19 条 将子风眼内残留的浮煤清理干净,检查顶板安全状况,
掺补齐支柱,清理好人员避险安全退路。
第 20 条 封闭时要在眼口先设置一排挡柱,并在挡柱上铺一层笆 片,其设置参数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 条 充填用的矸石要预先准备好,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内取 矸。
第 22 条 充填矸石带沿倾向方向的充填厚度、接顶宽度必须符合 作业规程的规定。为防止漏风,必要时要用水泥砂浆或黄泥砌筑。
五、收尾工作
第 23 条 垒砌完成后,要把周围剩余矸石清理干净,未用完的矸 石可堆放在矸石套子内或机巷待用。不得将矸石装入输送机内。
1.16端头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上、下安全出口设专人维修。上、下安全出口的支护和 净断面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 2 条 使用溜子且采高大于 0.8m 的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应采用“四对八梁”的特殊支护。对梁距工作面第一棚(支架)不大于 0.7m, 靠巷道的第一架棚距两巷支架距离不大于 0.5m,对梁与对梁的间距不大于 0.8m,每组对梁的间距不大于 0.3m。当工作面采高低于 0.8m 不能使用“四对八梁”特殊支护时,应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特殊支护安全措施执行。综采工作面两端头的液压支架距巷帮的距离不得大于 0.5m, 超过时,必须架设长钢梁成对支护,对梁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 0.3m; 机巷采用浇灌砼墙沿空护巷的工作面,其端头支护可采用长钢梁成对支护,支护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3 条 自工作面煤壁线不低于 20m 范围内的支架完好无缺,并进行超前加强支护。距煤壁线不低于 10m 的加强支护范围内打双排支柱,超过 10m 的加强支护范围内打单排支柱,巷道高度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 4 条 下出口需做超前子风眼的工作面要遵守下列规定:
1、倾斜工作面自煤壁线起应至少保持二个超前通风行人眼;急倾斜工作面自煤壁线起应超前二至三个通风行人眼;
2、通风行人眼(含下煤眼)间的煤柱尺寸、支护形式要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规定;
3、通风行人眼口(含下煤眼)与巷道衔接处支架应使用锁口棚, 并根据情况还应增设戗柱。
第 5 条 锁口棚和对梁下都必须是“一梁三柱”支护。 第 6 条 维修上、下安全出口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前要把电缆、管线分类悬挂好,不能把管线夹在支架和顶帮之间;
2、维修断梁折柱时,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清除危岩、活矸,清理好安全退路,作好临时支护,先支后撤,严禁在未进行支护前松动受力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