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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之金玉良言第三章:不出事等于不投入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分析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时候,别总拿硬件投入不足说事。投入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对安全的认识和制度的落实,这二者过去是、今后是、将来也是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这里我引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2006年12月2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内容:

今天,国家安监总局与监察部一起,在这里公布今年以来国务院调查处理结案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以接受社会的监督。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死亡171人的煤尘爆炸事故,中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特大爆炸事故(死亡8人,直接损失6908万元)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处理结果已分别于今年8月上旬和11月下旬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他9起分别是:2005年4月24日吉林蛟河腾达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0人;2005年10月3日河南鹤壁煤业集团二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4人;2005年11月6日河北邢台尚汪庄石膏矿区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死亡33人,失踪4人; 2005年12月2日河南新安县寺沟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5人,失踪7人;2005年12月15日吉林辽源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7人;2005年12月22日中铁工集团一局四公司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4人;2006年5月18日,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56人;2006年6月28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2人;此外,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特别重大空难事故,死亡55人。这11起事故通过调查认定,都是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共造成535人死亡,1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

从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看,充分暴露出事故发生地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存在严重问题。

一、一些事故企业和业主无视法律,非法违法生产。11起事故中,有4起属非法生产。这些企业和业主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生命,非法生产,酿成事故。吉林蛟河吉安煤矿,抗拒政府禁令,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致使大量积水灌入腾达煤矿,酿成事故。山西左云张家场乡新井煤矿非法盗采资源,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发生事故后蓄意瞒报,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二、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思想麻痹,无视安全,管理混乱,严重违章作业。中铁工集团一局四公司董家山隧道工程当年3月就发生过瓦斯燃烧事故,但不吸取教训,仍然麻痹大意,不按规定检测瓦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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