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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
2019-04-30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六节 主要巷道及硐室
    第六十二条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不宜沿断层布置,并应避开活动断层和应力集中区。
    第六十三条近水平多煤层矿井各分组大巷宜垂直重叠布置,避开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四条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应采用锚喷支护或砌碹支护。
    第六十五条围岩条件差或巷道断面大,采用单一支护不合适时,应采用联合支护。
    第六十六条底板松软、有底鼓的巷道,应采用全断面支护。
    第六十七条硐室支护需充分考虑其服务年限,对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务年限大于20年的硐室,其硐室支护宜采用二次支护方式,初次支护采用锚喷支护,二次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或钢筋混凝土支护。
    第六十八条大断面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六十九条为避免井底水仓因长期浸泡导致巷道严重变形,井底水仓存水段巷道不宜仅采用锚喷支护方式,应采用混凝土支护或钢筋混凝土支护,并在混凝土内添加防水剂。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七十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段前,必须加强掘进地段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
(二)在破碎带中掘进,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的挠曲离层,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三)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锚索梁、锚索组、钢筋网、喷浆联合支护方式。必要时要配合架棚支护,并编写专项措施。
(四)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
(五)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顶帮的危矸活岩,严禁空顶作业。
    第七十一条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在过空巷以及与空巷贯通前(后)10~15m范围内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缩小循环进度,减小空顶距,降低顶板垮落和煤壁片帮的危险。
(二)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期间,要切实采取安全、可靠、有针对性的临时支护方式,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进行规定。
(三)掘进工作面从空巷下方通过时,若空巷底板与掘进巷道顶板之间煤岩体较薄,且空巷顶帮比较完整稳定、无冒落,应将煤岩体全部凿掉后再进行施工。
(四)若掘进巷道沿着空巷掘进,应先将空巷维护好,确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进巷道与空巷小角度相交,应对空巷和掘进巷道贯通点附近变薄的煤壁进行刷扩处理,避免薄煤壁压力增大引起锚杆支护体失效。
(五)掘进工作面跨过下层空巷时,必须将空巷用煤(矸)填满、填实,并保证底板强度满足掘进机组、采煤机、支架等设备安全通过的要求。
(六)掘进工作面过空巷时,应提前查明空巷内积水、积气情况。
第八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七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七十三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段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同时作业。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七十五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七十七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第三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开采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八十条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第八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八十二条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节 支 护
    第八十三条回采工作面支护形式应与顶板条件相适应,并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强度进行校验。液压支架的支护参数应与工作面采高和顶板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第八十四条工作面基本架应选用同一型号压支架,不同型号的液压支架不应在一个工作面混用。
    第八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八十六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等,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十七条加强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发现顶板破碎、支护失效、底鼓、两帮回缩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以及影响行人、设备安全间距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进行卧底、刷帮、更换支护等维修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支护,并在作业规程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应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严禁超前回柱。
    第八十九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矿山压力的监测和控制措施。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制定包括顶板管理内容在内的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工作面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有防片帮措施。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七)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八)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九)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六)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九十一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第九十二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注浆或者注水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三条厚煤层工作面禁止采用分层同采,近距离煤层上下同采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开应力集中区,并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四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九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 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因片帮造成最大控顶距超过规定距离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
    第九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两巷使用单体柱支护时,支护密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初撑力满足要求。液压支柱必须打设牢固,并采取防倒措施。倾斜巷道中要掌握好支柱迎山角。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柱鞋,钻底量小于100mm。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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