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
2019-04-30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第一百条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〇一条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初采、初放前,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采、初放。初采、初放期间必须做好全过程的顶板动态监测。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煤矿企业备案。
    第一百〇二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第一百〇三条工作面末采期间应将液压支架护帮板打出,设专人观察顶板,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采煤工作面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〇五条综采设备拆除前,应对工作面质量和设备状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停采时的煤壁必须平直,采高及宽度不准低于设计规定。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至少20m前,支架顶梁上要铺设单层或双层网并联接牢固。
在拆除过程中应加强临时支护。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行人通道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第一百〇六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前,必须根据地质资料,查明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性质及参数要素,制定过构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在过构造期间,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跟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工作面过构造的动态情况,当工作面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完善施工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实施。
(三)回采过程中根据构造产状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固顶板,防止冒顶。
    第一百〇七条采煤工作面过空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探清本工作面内空巷与工作面的关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空巷采取补强支护措施,有效控制变形量,空巷的相关情况不清不得进行回采作业。
(二)采煤工作面过空巷前必须安排人员全程跟班,跟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工作面过空巷的动态情况,当工作面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过空巷前,应根据采煤工作面与空巷的位置关系,提前调整工作面伪斜方向,使工作面与空巷形成一定夹角,缩小空巷顶板在工作面内同时暴露的面积,从而减小空顶范围。但调斜后的工作面内支架数量必须能满足控制顶板的需求,不得出现端头、端尾架至煤帮距离超宽的现象。
(四)过空巷期间,要加强工作面的生产组织和工序管理,强化支架初撑力、端面距、歪斜度、仰俯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班评估制度,做到支架接顶严实、护帮有效,确保工作面顺利通过空巷。
(五)当空巷内局部顶板垮落,人员无法进入时,应采取注浆加固的方法,对碎矸及破碎围岩胶结加固,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
(六)针对已经探明的空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采用高水材料等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空巷完全充填,有效控制空巷变形,保证安全快速通过。
    第一百〇八条严禁在采空区、工作面、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及构造区进行预裂爆破,预裂爆破必须避开顶板初次来压、周期来压。
第六节 冲击地压
    第一百〇九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区域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
    第一百一十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新建矿井和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的冲击地压防治队伍。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有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二)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三)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 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四)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五)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六)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
(七)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八)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
(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七节 其它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条件的矿井优先采用充填法开采。
采煤工作面采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水力采煤法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二)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三)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五)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时,应当采取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六)倾角大于8°或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第一百一十七条倾斜、急倾斜煤层开采前必须制定防止煤壁片帮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监 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矿压监测制度,装备矿压监测仪器仪表,建立矿压监测台账,并对观测结果进行分析,掌握矿压显现规律,为安全生产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鼓励推广使用矿压在线监测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业规程必须对顶板离层仪、锚杆锚索压力表、采煤工作面压力观测仪等仪器仪表的安装、观测进行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对监测中发现的顶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面积增加等紧急情况,监测人员要立即通知跟班干部或当班班组长,及时撤出危险区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枪、液压枕和钻孔油枕应力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枪可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二)液压枕宜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20~30个,大型矿井30~50个配备。
(三)钻孔油枕应力计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5个配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超声波围岩裂隙探测仪。其数量可根据井型并结合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4台配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矿井应根据井田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配备防爆型坑透仪和防爆矿井地质雷达仪。其数量宜在大型矿井各配备l~2台,中、小型矿井可不配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装备地音监测系统和微震监测定位系统。其数量应根据矿井冲击地压的严重程度。按每个矿井各1~2套配备。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顶板离层仪和锚杆锚索压力表,间距不大于50m,巷道开口及交叉处应增设顶板离层仪和锚杆锚索压力表。顶板离层仪深部基点必须安设至稳定岩层。对掘进巷道应定期进行矿压观测,观测数据报送生产技术部门,并进行分析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的监测工具:锚杆拉力计、锚杆预紧力矩扳手、锚索张拉机等要纳入日常保养检修范围,保证监测仪器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工作面顶板离层值在超过50mm时,要停止掘进,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离层值大于100mm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掘进巷道施工应进行顶板离层、顶底和两帮移近量监测,为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硐室,必须安设顶板离层仪,加强顶板观测。
第三节 回采
    第一百三十条矿井必须对采煤工作面及顺槽巷道进行矿压观测和配备各类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数字采集式连续监测矿压仪器,对支架工作阻力进行自动监测记录,其规格及数量应根据液压支架类型(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仪器配备的软件必须具备数据储存、分析功能,并作业规程中明确。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