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其数量应根据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且每个工作面应不少于5个,并作业规程中明确。
(三)非综采工作面应装设顶板动态仪或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每个回采工作面应配备不少于2台。
第一百三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应明确专门技术员采集数据,工作面顺槽巷道要对掘进期间安装的顶板离层仪、锚杆(索)测力仪进行观测,每两天观测一次,并定期将工作面压力数据及分析报送生产技术部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每天进行支护质量及顶板监测,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提交工作面矿压观测报告。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针对煤矿顶板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顶板事故预警、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顶板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顶板事故灾害处理专项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顶板专项预案纳入综合预案并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顶板专项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顶板专项预案中应明确矿井年度内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及可能出现的致灾因素,制定相关预防措施,并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定期补充完善,力求预案具有针对定,同时要求所有井下采掘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并定期演练。
第一百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顶板专项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矿井顶板事故处理案例应长期保存,并定期学习。
第一百三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第二节 安全避险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区安全避险设施硐室的设置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顶底板稳定区域,并尽可能减少采动对避难硐室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八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顶板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线路标识。
第三节 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顶板事故专项预案中应明确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等急救装备、物资的具体数量及存放地点,方便取用。
第一百四十条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 ,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 ,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 ,发现异常 ,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 ,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一百四十二条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 ,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 ,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 ,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不一致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条款中出现的“必须”“严禁”“应当”“可以”等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一般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一般用“应当”,反面词一般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
目 录
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1
(试行)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掘进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锚喷支护 3
第三节 砌碹支护 4
第四节 架棚支护 5
第五节 井筒 5
第六节 主要巷道及硐室 7
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7
第八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8
第三章 回 采 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 支 护 10
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与初采 13
第四节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14
第五节 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4
第六节 冲击地压 15
第七节 其它 17
第四章 监 测 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
第二节 掘进 20
第三节 回采 20
第五章 应急救援 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
第二节 安全避险 22
第三节 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