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体会
-----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创新统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秦文昌
对于河北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而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目的,就是要紧密联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积极探讨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如何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以此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指导我们的实践,推动各项工作。因此,我认为,必须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弄清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二是近年来我们是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还存在哪些问题;三是如何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下面,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谈谈我的认识和学习体会。
一、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内涵,增强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性的认识
什么是发展观?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发展观引导和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朝着一定的方向前进。因此,发展观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我党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人类社会的一大理论贡献,它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的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
1.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发展观既是人们对发展问题总的看法,又是解决发展问题总的方法。从根本上讲,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完整的科学发展体系,提出并回答了“为什么要发展,怎么发展,发展什么”、“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发展的主体是什么”、“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问题。对发展规律、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认识上有了新的飞跃。科学发展观是辩证的发展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是尊重规律的发展观。
2.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是全新的发展理念。第一,“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最崇高的社会理想的思想。在社会发展诸要素中,人的要素是第一位的,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尊重人、关心人、信任人、提高人和完善人,一切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主义人是社会发展主体的核心思想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第二,“以人为本”赋予了党的根本宗旨以鲜明的时代内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毛泽东同志说:“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邓小平同志强调,做一切事情都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江泽民同志指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第三,“以人为本”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的执政根本理念。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第四,“以人为本”,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因此,必须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上。
3.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三个基本点,丰富了科学发展的内涵。全面发展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也就是“五个统筹”,努力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和谐,就是要促进经济发展与人、资源和环境相协调。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是推动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是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安全发展已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坚持安全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我们作为担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思想上进一步深刻理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我们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始终把握的理论指南。必须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近年来,我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严格执法,促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制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完善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顺应人民新期待、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步骤。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通过我们的工作,切实促进企业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真正使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切实得到保障。
第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主线。十六大以来,局党组按照国家总局要求,以提高监察执法能力为重点,从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入手,狠抓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使我们这支队伍的履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些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强,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就是用科学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我们要把安全生产形势是否持续稳定好转,作为衡量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标准。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认清煤矿安全监察与科学发展的关系,认清煤矿安全监察与坚持以人为本的关系,认清煤矿安全监察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严格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二、用科学发展观审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查清找准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先后围绕“执法年”、“落实年”、“攻坚年”和“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职,严格执法,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事故总量大幅下降。事故起数由2001年的116起,减少到2007年的28起,下降75.86%;死亡人数由2001年的176人,减少到2007年的70人,下降60.23%。二是较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由2001年的14起,减少到2007年的4起,下降71.14%;死亡人数由2001年的82人,减少到2007年的44人,下降46.34%。2007年没有发生特大事故。三是百万吨死亡率创历史最好水平。2001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3.44,而2007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83,首次突破1以下。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践中,科学发展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
(一)贯彻落实了安全发展的理念。近年来,我们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过程中,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与特点,认真贯彻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念。一是抓好理念的落实。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安全生产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二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三是落实“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纳入政绩和业绩考核。四是修改完善了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推进了依法行政,完善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体系。五是倡导了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了全社会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全民的安全素质,形成了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发展理念的形成,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工作思路更加清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信心更加坚定。
(二)严格履行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以“三项监察”为主要内容的监察执法工作得到了贯彻落实。一是对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和地区实施了“重点监察”,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如2007年峰峰集团大淑村煤矿和邯矿集团陶二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我们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动力现象的矿井进行了拉网式监察,有效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对“一通三防”、“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防治水、矿用设备安全标志、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劳动防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进行了“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在“两会”、黄金周等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进行“专项监察”。组织和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督查活动,确保了特殊时期的煤矿安全生产。
(三)认真落实了行政许可制度。一是严把煤矿建设项目审查和验收关。按照国家局对建设项目“五查”的要求,对全省煤矿建设项目未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和3万吨以下的建设项目,全部责令停止建设。二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受理,严格颁证。同时,对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条件滑坡的矿井,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三是严格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素质。对全省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和专项监察,规范了安全培训工作。2005年-2007年,累计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0928人(次)、特种作业人员374846人(次),提高了三项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四)扎实推进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一是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树立“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工作思路。按照“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整改到位”的要求,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05年-2007年,累计排查治理隐患25307处,及时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二是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监察。联合地方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根据事故隐患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和发展态势,做到分级管理、跟踪监察、动态监控。三是完善重大隐患档案管理。对执法中发现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登记建档,确定重点监控项目,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五)积极开展了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在瓦斯治理上,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督促煤矿企业、重点产煤区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在整顿关闭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关闭的矿井,逐矿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了一大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六)加强了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一是注重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2001年以来,共选派61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国家总局党校、省委党校和省直党校的学习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还先后开展了“先进性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等教育活动,提高了党员干部用理论学习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二是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了机关工作制度和监察执法制度,规范了监察执法行为,形成了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按制度用权的工作运行机制,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注重加强业务建设。2001年以来,大多数监察员参加了国家总局和省法制办组织的执法培训班,并先后选派人到重庆、四川等兄弟煤监局进行考察学习,拓宽了视野。四是注重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责任区”制度,严格落实“九条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党风廉政专题教育等一系列专项工作,促进了监察队伍廉洁从政。
近年来,虽然我们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也正朝着稳定好转的方向发展,但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审视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虽然通过多年的努力,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与党和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2007年共发生事故28起,死亡70人。今年1¬-9月份,共发生事故16起,死亡19人。这其中不包括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瞒报的35人事故、古冶区一非法煤矿死亡9人事故和古冶区新华煤矿“9.5”死亡13人事故。如果把这3起事故计算在内,1-9月份,共发生事故19起,死亡76人(今年控制考核指标为85人)。二是重、特大事故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今年共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特大事故1起,死亡35人。三是煤矿安全状况不稳定,某些时段事故反弹。总结回顾近年来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每年四季度一些煤矿非法生产、违法生产现象容易回潮和抬头,相继发生过多起较大以上事故,造成阶段性工作被动。
二是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乡镇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安全基础薄弱状况尤为突出。一是有的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当前,社会投资增长过快,煤电油运十分紧张,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我国能源原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煤矿企业扩大规模、增加产量的欲望强烈,一些煤矿特别是个体“小窑主”,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片面追求煤炭产量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工作,不顾职工的生命安全,想方设法开足“马力”突击生产,安全生产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十分淡薄。从多年来事故调查情况看,95%以上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二是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在一些煤矿企业特别是一些小煤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是用来做样子、应付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目前,国有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基本上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煤矿发生事故,一般都与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矿井,如果事前都能够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发生瓦斯事故的机率就会小的多。三是煤矿安全投入不足。一些煤矿长期在安全投入不足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严重事故隐患。仅今年1-9月份,共排查出一般隐患2785项,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67项。这些隐患就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定时炸弹”,随时可酝酿成事故。四是安全科技创新工作不够到位。经过多年的推广,虽然一些新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在部分煤矿得到运用,并且发挥了很好的安全保障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各类小煤矿仍然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开采技术落后等问题,严重阻碍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是监察执法工作仍有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一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全面。在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于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全面,有的监察人员使用法律条文时,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前位法与后位法产生矛盾时,有上位法不用用下位法,有后位法不用用前位法,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使用原则;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也存在使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完整的问题。如对严重违法生产的矿井实施处罚时,有的监察人员只对其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而不下达经济处罚和撤出生产设备的指令等等。二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准确。虽然有些监察人员长期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但由于平时不重视学习,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的不深、不透,或者一知半解,在实际监察执法中,错用法律条文等问题屡见不鲜。三是制定监察执法计划不细致,落实监察执行计划不严肃。在监察执法计划的制定上,有的单位制定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存在随意性,不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就下达执法计划;有的单位的执法计划存在朝令夕改的现象。在监察执法计划的落实上,有的监察人员到煤矿之前,不研究监察执法计划,不了解监察执法目的,不清楚监察执法内容,监察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一旦煤矿发生事故,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的监察人员就可能成为被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刘官屯煤矿事故中,3人因执法不到位被法律追究责任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典型。
四是监察队伍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建设上,政治理论学习抓的还不紧,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个别党员干部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意识;有的想私事多,想工作少,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干,对自己不利的事就躲。在作风建设上,有的党员干部存在着工作推诿、效率不高问题,有的对工作有畏难厌战情绪,有的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细致、执法不严。在廉政建设上,有的单位存在着工作表面化、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对一些重点部位的监督还不够有力,仍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九条纪律”不严格。自我局成立以来,已有多人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通过形势分析和工作审视,我们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但更要认识我们有很多有利因素:一是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08年年初,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周永康同志再次强调“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的重大责任,决不允许拿工人农民的鲜血和生命去换取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指标、监管监察工作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到了地方各级政府政绩业绩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建立和实施,为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整顿关闭小煤矿,提高办矿规模和水平,实现煤炭工业的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些有利因素为我们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增强了信心,我们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安全和谐发展。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又要使发展建立在有安全保障的基础上,不能有煤就挖、有矿就采,不能不顾安全盲目发展,更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甚至牺牲生命来换取一时的发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我们煤监系统从事的是保护矿工生命的崇高事业,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依法监察,严格执法,通过我们的努力,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落实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好“三项监察”
制订科学合理的监察执法计划是我们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确保监察执法到位的关键。同时更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制度。省局执法处要严格落实国家总局批复的监察执法计划,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三项监察”。各分局要结合省局的监察执法计划,搞好与省局执法计划的衔接,做到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二是要抓好计划落实的总结调整。各分局每月、省局每季度对上期完成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根据煤矿事故特点及时调整,确保监察执法计划的完成。三是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三项监察”。重点监察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井。根据以往事故特点,把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和张家口市蔚县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察地区;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与之相邻的煤矿,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资源整合矿井列为重点监察对象,重点监察“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问题,把可能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专项监察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开展瓦斯治理、“三同时”、“三条线”、“三推行”、许可证监管、持证上岗、矿用设备、职业危害防治等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作为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的必要补充,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确保达到监察效果。
(三)依法行政,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许可制度
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颁证和证件延续工作。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强许可证的动态管理,促其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监察中发现证照不符、证件过期、安全生产条件下降不再具备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严格依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
2.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察。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察,严把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特别是对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要严格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加强监察。对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资源整合项目,必须在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以内并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凡违规施工、违法生产的,要按照《特别规定》施以重罚。
3.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严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并加强监管。对新申领安全资格证的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要达到煤矿安全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条件,现有持证人员最迟在2009年底以前达到规定条件。要继续开展“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察。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和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尽快测算、确定劳动定员,认真执行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达不到定员要求的,必须压产减人。积极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严防“三超”现象。对超定员或无定员管理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据《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促使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4.加强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建设。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资质审批和备案制度,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要建立健全安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处罚制度,加强安全中介机构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和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作用。同时按照国家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加强人员培训和机构建设,逐步构建全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体系。要把煤矿企业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情况纳入监察的范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巩固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成果,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
在瓦斯治理上,要继续开展“一通三防”的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完善通风系统,强化现场管理。鼓励指导企业落实国家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大力推广张矿集团煤气电综合利用经验,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推进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做到抽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规定需要抽放的矿井要建立健全永久抽放系统,暂时不具备抽采条件的一些小煤矿,要优化采掘布局,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煤矿在抽采不达标的煤层组织采掘活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和区域联网系统,所有基建矿井必须在井巷见煤前装备运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停止施工进行整顿。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要确保正常运转,发挥作用。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不能发挥作用的,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所有煤矿都要完善井下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线”。
在整顿关闭上,落实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整顿关闭小煤矿,支持国有大矿兼并、整合改造、托管小煤矿。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审核换发和安全监察,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等16种小煤矿,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要巩固整顿关闭成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对批准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进行监察,坚决做到先关闭后整合,履行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手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在治理整改上狠下功夫;所有重大隐患都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期限、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整改到位。各监察分局要对重大隐患要实行跟踪督办、分级挂牌、逐项消号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确保及时消除各种隐患。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要按照《特别规定》严肃处罚。要加强重大隐患档案管理,掌握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发展态势,为开展“三项监察”创造条件。
(五)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一是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两个《指导意见》,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局分别印发的两个《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认真查找自身在安全基础管理上的差距和问题,全面加强和改进生产技术、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小煤矿要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要求,尽快实施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简称“三推行”)。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布置专用回风井;采煤方法在2009年底之前必须实现壁式采煤法开采;在2008年底之前采煤工作面淘汰木支护,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并且要在2009年底之前必须淘汰金属磨擦支柱。对煤层开采条件极为复杂的小煤矿,确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采煤工作面不能淘汰木支护的,要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组织好全省煤矿安全科技立项、鉴定评优、成果上报工作,做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国债资金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重点指导好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和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等四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提高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为减少重大安全事故提供科技支撑。二是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要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强煤矿安全专家队伍建设,发挥专家库的作用,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持。三是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针对煤矿企业不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工艺的实际情况,时刻注意加强业务学习,使我们的监察执法能力适应煤矿科技装备水平。
(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党组对全系统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六条要求,下大力气抓好监察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入手,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从加强政治学习入手,在全系统大力倡导良好的学风,建设一支学习型队伍。各级领导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深入思考、深刻分析和回答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课题新矛盾,进一步提升思想水平,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发展。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思想观念更加符合发展实际,提高履职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监察队伍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全面推进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抓好以惩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以落实“责任区”制度为切入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要深化党纪政纪条规、案例警示、职业道德等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构筑反腐保廉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九条纪律”,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好“三重一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等重点事项和环节的监督,严防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模范遵守“九条纪律”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和机关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决策办事程序,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加强纪律约束和制度规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分别审核,切实做到审核与受理分开。各分局也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窗口管理办法,实行权力全程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要加强业务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紧扣岗位职责,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煤矿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本领,真正成为监察执法的行家里手,建设一支专家型的监察执法队伍。要着眼于提高监察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开展电子政务、公文写作等其他相关知识培训,改善监察人员知识结构,拓宽知识层面,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五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队伍。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守职位、埋头苦干,持续努力、务求实效。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要继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选树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用榜样的力量去感染人、鼓舞人,用反面典型去教育人、警示人。要用科学发展观,大造以煤监为荣、以岗位为荣的敬业爱岗氛围,唱响国家监察的主旋律,使煤矿煤矿安全监察队伍既使在困境中仍能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履行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不断开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