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执行矿相关签批制度。
第9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0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1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12条 所有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经导通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13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及其它非专用运输设备运送爆破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15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它办法,可采用爆破办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五、操作准备
第16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发爆器要完好,指示灯显示正常,电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8条 领取并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双线铜芯绝缘线。
2.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六、操作顺序
第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处理炮眼、检查瓦斯→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发出爆破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0条 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和报送《领、发、清退炸药、雷管工作指示单》,爆破工凭资格证和传递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矿专门火工品押运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1条 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爆破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上、下井时,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趁一辆车。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入井,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不得接触导电体。
5.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在巷道内行走,两人要保持10m 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得随意横穿巷道。
6.禁止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条 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30 kg。
第23条 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1.爆破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