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维修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通讯维修工种。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执证上岗。应掌握有关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及测试、调整、检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
第3条 应熟悉并遵守有关通讯线路、交换机、电话机的有关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能独立工作。
第4条 掌握电气事故处理方法和紧急救护知识。
第5条 身体适应本工种工作,无影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必须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
第7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8条 防爆电话(含本质安全型)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等安全指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性能要求。
第9条 严禁带电作业,当在不能断电的整流器或直流配电屏内、电池组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必须有防止触电,防止金属器件或长柄金属工具滑脱掉入机柜内,避免电池组自环的措施,避免短路或极性接反烧毁设备。
第10条 通讯线路和交换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正常、可靠,通讯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11条 通讯线缆的吊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12条 通讯线路外线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外线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