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要求相违背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8条 在高空或井筒中设点观钡0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仪器箱和其他用具须放置牢靠,严防坠落,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9条 用于煤矿井下的所有测量仪器、设备等必须防爆。
第10条 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必须提前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在测量作业区段内禁止车辆通行、机械运转。其他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亦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业中应加强前后嘹望,做好监护,保证人员与仪器安全。
2.在有架线巷道和电力设施的地点施测时,应特别注意人员和仪器的安全,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3.在上、下山等坡度较大的巷道内作业时,应事先联系禁止斜巷绞车运行,必要时停止工作面施工,然后方可施测。
4.严禁擅自进人盲巷、独头、独巷或已失修巷道进行测量。
5.在特殊地点进行测量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6.井下工作面标定放线需打眼固定中腰线的,应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仪器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11条 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校和维修。各种新购置的仪器,必须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校。在生产中使用的仪器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校、计量。重要工程施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校。
第12条 仪器下井或外出作业前必须检查仪器箱的背带、提手、搭扣是否牢固,锁扣是否完好,三角架各部螺丝有无松动、损坏,否则应及时加以修理。
第13条 背着仪器行走、乘车或上下罐笼时,应注意仪器安全。仪器从箱内取出或用后装箱时应双手把握仪器,做到轻取轻放。仪器架设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
第14条 夏季在地面使用仪器,应避免阳光暴晒,必要时使用遮阳伞。使用光电测距仪不准将测距镜头照准阳光和反光较强的物体,以免损坏仪器。
第15条 在测点下进行仪器对中时,应防止所挂的垂球突然滑下损坏仪器,仪器安置好后,应及时将垂球取下,再进行观测。
第16条 移动测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