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塌冒处两侧支护加固方法同上;
(3)将直径12厘米左右的半圆木小头削尖,在最靠近塌冒处加固的棚子处打扦子,扦子插入1米为好,扦子密度视需要而定,然后清理巷道两帮塌冒物,到够作一架棚子空间时挖腿窝,中间的塌冒物尽量不动,腿窝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着上梁。如遇大块,扦子插不进去,可用钢钎凿碎,如实在凿不碎,可将大块适当下放,找出缝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尽量不让顶帮塌冒物往下冒,把维修工程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4)其余操作方法同前。
3、局部巷道已冒严,压力不稳定且还在塌冒时的操作方法:
(1)按上述方法,确保塌冒处两侧安全,使危险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待压力稳定,听不到冒落声后再按前述方法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22条 工作完毕后,要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绑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要求移设好。
第23条 待质量验收员验收,规格质量合格后方可收工。
第24条 应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
第十七节 打眼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打眼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开工前先对设备工具进行详细检查。电钻的各部位要完整无损,固定螺丝不能松动;钻杆正直,两端合格,打眼时不来回摆动;电缆无破皮漏电现象,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接触良好;电钻外壳、后罩、风叶等一切完好。然后进行试运转,电钻转动灵活,声音正常,旋转方向正确。检查确无问题后,切断电源方可拿进工作地点。
第3条 运送电钻要手提肩扛,不准用溜子拉或随地拖扔,必须轻拿轻放,拉电缆时,要分段盘放,逐段拉到工作地点,注意避开刮板机,遇有卡压现象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拉断电缆。
第4条 打眼前先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发现有活动的煤(岩)、支护不力等不安全现象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打眼工作。
第5条 打眼前应和瓦检员联系,并仔细看瓦斯公告牌板,有害气体不超限方可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数量、距离、深度、角度进行打眼,以保证良好的爆破效果。
第6条 打眼工按眼掌钎子时,严禁戴手套。工作服袖口必须扎紧,脖子上的毛巾头必须塞到工作服领口里面,并系好纽扣,防止钎杆转动而扭卷伤人。
第7条 按眼前为了保证炮眼位置准确无误,找眼窝不准用手、脚稳定麻花钎杆,不准套残眼。要先用手镐刨窝或用钎杆垂直煤帮点开2~3次,待钎杆在煤帮钻稳以后方可正式开钻打眼,防止钎杆滑跑。
第8条 打眼扶钻人员,要躲开眼口方向,站在钻机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处。严禁踩空或骑在支架上打眼,以免打断钎杆时闪倒伤人。
第9条 厚煤层工作面打上部眼时,打眼工应站在牢固的高凳或条板上,防止在打眼过程中因震动使工作台突然倒塌伤人,不许蹬在支架上打眼,以免支架歪倒掉矸、冒顶伤人。打眼工要互相协作,在条件允许时,也可站在煤堆上,提前把下一循环的顶眼打出(但不得装药)。
第10条 打眼推钻要用力均匀,发现声音异常或卡钎杆时要切断电源停止运转,重新启动,待声音正常后再继续打眼。
第11条 打眼过程中应及时更换磨损的钻头,电钻由于连续工作时间过长,超过额定温度或外壳热到烫手的温度(50 ~ 60℃)时,应更换电钻或停止工作,待冷却后再用。
第12条 在倾斜工作面向上方打眼,若倾角大于25度时,打眼人员身后要设挡板,以防人员滑下而发生人身事故。
第13条 打眼过程中,如发现煤(岩)出水、出气、瓦斯涌出等异常现象时,要停止打眼工作,但不能抽出钎杆,在撤出人员的同时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14条 每打完一个眼后,必须在炮眼内空钻并来回拉2—3次,以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
第15条 工作面打眼时,必须停止溜子运转。
第16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条款规定进行操作。
第17条 工作面遇到夹石、底包、冲刷带等情况时,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理方法打眼。
第18条 打眼工每班要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
第19条 打眼任务完成后,应将打眼工具撤至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切断电源,电钻、钎杆上架,电缆盘好挂起,要盘圈但不准盘成“8”字型,防止结死弯,损坏电缆。
第十八节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爆破材料的领用
第1条 放炮员必须依据当班爆破计划所需的种类和数量,并持爆破材料计划单向爆破材料库房领取符合规格、品种的雷管和炸药。
第2条 放炮员领出火工品经查验后,必须立即离库。从库房向工作地点运送雷管、炸药时,必须使用药包和雷管盒,在途中不准逗留,不要与众人同行。
第3条 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4条 领出雷管后,途中不得进行整理雷管及脚线。
第5条 雷管、炸药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分别放在运料巷安全出口附近的安全地点,由放炮员负责验收装箱。入箱的火工品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禁止乱藏乱放。
第6条 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装在非金属容器内,并禁止贮存其它物件。炸药箱要放置在离开电气设备、运输轨道、金属导体且在支架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严禁任何人敲击炸药箱或坐卧在药箱上。
第7条 当班消耗的雷管、炸药,必须经跟班组长签字,放炮员持此证明及剩余的雷管、炸药去药库办理退库手续,并校对领用的数目。剩余爆破材料不得由私人保存,若发生雷管、炸药丢失现象,有关部门应严格追查和处理。
二、装配引药
第8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运料巷道的安全地点进行。在整理雷管脚线时,必须先将成把(卷)雷管理顺,然后用一只手握住雷管脚线尾端,另一只手用大拇指和食指捏住靠雷管根部的脚线,用力均匀地将雷管脚线抽出,严禁倒抽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