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煤矿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2019年新编)
2019-04-1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第五节 发爆器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应熟悉爆破作业相关知识,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应掌握发爆器、爆炸材料的性能、《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定。

三、发爆器维修应在地面专用的维修间内进行,配备本质安全型发爆器测量仪、导通表、万用表等常用仪器和工具,并配备用于发爆器除潮的烘干设备。

四、打开发爆器外壳时,应注意保护其防爆面,切莫碰、划,以免影响防爆性能。

五、发爆器维修步骤如下:

1、打开开关,如无声音,则检查电池是否连接好,有无断线的地方,如无上述情况,再用万用表测有无压降,如电压降至零,需更换二极管;如电压降不到零,则需更换变压器。

2、打开开关,如有声音,但放炮冲量小,则检查电容是否击穿,毫秒是否缩短,然后根据测试结果更换变压器。

3、若氖气灯不亮,先检查选配的电阻是否合适,分压电阻是否变质或被短路,氖气灯本身起辉电压是否改变,然后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更换电阻。

4、若导通指示灯不亮,应检查导通指示板上发光二极管或电阻是否损坏。

5、把开关拧到放炮位置,测试仪上仍有数字显示,应更换泄放电阻。

6、维修完毕后,安装好防爆外壳,用发爆器测量仪重新检查一次。只有当更换新电池后,放炮冲量达到20A2ms上,发爆器才能使用。

六、维修好的发爆器必须记入发爆器维修台帐,对每台发爆器的维修管理情况做到一清二楚。

七、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对正常使用的发爆器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备用发爆器两天检查一次,不合格者应作报废处理。

八、检查和维修瓦斯闭锁、网络闭锁等新型发爆器时,应严格按厂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九、发爆器必须上架管理,每台发爆器只准配备一把钥匙,并必须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节 测量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地面、井下测量工。

第2条 必须学习《测绘法》,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必须掌握测量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测量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熟悉测绘资料整理、计算及图纸填绘等工作。

第4条 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测绘法》、《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5条 应根据工程精度要求确定施测等级,各项观测限差均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6条 不得在测量原始记录、资料计算、汇总、图纸填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7条 测量人员应以施工设计、规程、任务通知单为依据,没有施工设计或任务通知单、或与设计或规程要求相违背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8条 在高空或井筒中设点观测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仪器箱和其他用具须放置牢靠,严防坠落,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9条 用于煤矿井下的所有测量仪器、设备等必须防爆。

第10条 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必须提前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在测量作业区段内禁止车辆通行、机械运转。其他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亦应立即停止运行。作业中应加强前后了望,做好监护,保证人员与仪器安全。

2、在有架线巷道和电力设施的地点施测时,应特别注意人员和仪器的安全,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3、在上、下山等坡度较大的巷道内作业时,应事先联系禁止斜巷绞车运行,必要时停止工作面施工,然后方可施测。

4、严禁擅自进人盲巷、独巷或已失修巷道进行测量。

5、在特殊地点进行测量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6、井下工作面标定放线需打眼固定中腰线的,应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测量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第11条 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校和维修。各种新购置的仪器,必须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校。在生产中使用的仪器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校、计量。重要工程施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校。

第12条 仪器下井或外出作业前必须检查仪器箱的背带、提手、搭扣是否牢固,锁扣是否完好,三角架各部螺丝有无松动、损坏,否则应及时加以修理。

第13条 背着仪器行走、乘车或上下罐笼时,应注意仪器安全。仪器从箱内取出或用后装箱时应双手把握仪器,做到轻取轻放。仪器架设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

第14条 夏季在地面使用仪器,应避免阳光暴晒,必要时使用遮阳伞。

第15条 移动测站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箱。如测站距离较短,可以不卸下仪器;但必须怀抱仪器,用手托住架腿。行进时,不得跳跃或快跑。

第16条 全站仪一般应每月定期充放电一次,陀螺仪、激光指向仪每三个月充放电一次。

第17条 作业前,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选择相应级别的测绘仪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各项检验与校正。

第18条 作业前,必须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备齐必需的仪器、工具、材料等。

第19条 携带专用的记录簿、经检查无误的起始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标定数据等。

第20条 井下测点按其相应级别及使用时间的长短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具体设置方法按《煤矿测量规程》中第80条、第81条执行。

第21条 在井下进行采区测量时,测点的设置可由前视人员完成。前视点应确保通视,尽量考虑到前后视距及下一个前视有利或巷道特征处,在稳固的顶板或巷道棚梁上设置,且便于仪器架设。设置好后,应及时量取必要的测点要素。

第22条 经纬仪观测

1、仪器转动要平稳,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划线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部位。

3、观测过程中,照准部水准器的气泡偏离中心不得超过一格,接近或超过一格时,应重新整置仪器并重测。

 55/74   首页 上一页 53 54 55 56 57 58 下一页 尾页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