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2、提升容器的提升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3、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15条 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起重运输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全体参加人员讲清工作内容、采取的步骤、统一号令,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各主要部件的起重运输和安装要求,并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
第17条 对大件设备应合理拆分为若干部件,分别做好标记,编号装运。根据物体重量、体积、形状和吊运行程,合理选择吊运方式和起重机、吊具及运输工具。
第18条 认真检查所需的起、吊、运机具、车辆、设备、绳索、吊具和安全带等的质量、强度、并核算安全系数。
第19条 了解作业环境,吊运路线等相关外围环境情况,清理工作现场的杂物。
第20条 由作业负责人向全体参加作业人员贯彻作业内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五、地面起重作业
第21条 擦净被吊运物件捆绑处的油污,棱角和加工装配面处应加衬垫,用经过检查的绳索或吊具将吊动物体与起重机械连接牢固。
第22条 将起吊绳逐渐张紧,使物体微离地面,进行试吊。检查物体应平衡,捆绑应无松动,吊运工具、机械应正常无异响。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吊运,将物体放回地面后进行处理。
第23条 被吊物体的活动部件必须可靠固定,或卸下分别进行吊运。
第24条 试吊1~2次,确认可靠后再正式起吊,将物体吊至指定位置(或车辆内)卸下。
第25条 卸下吊运物体时要垫好衬物,放置平稳,不得将物件压住管线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绳索吊具。
第26条 如需用平车运送物件时,应将物体平稳吊至车辆中心位置,垫好衬物,平稳放下,并用木楔(或软质衬垫)将物件垫稳后回定在平车上。
第27条 用人力抬搭大件重物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齐起齐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旁监视,防止伤人或损伤设备。
第28条 用滚杠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用滚杠在坡道上搬运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第29条 使用手拉葫芦(千不拉)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须指定专人绑腿和看腿。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起吊重物需悬空停留时,要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30条 使用千斤顶起重时,应将底座垫平的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枕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的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项,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三分之二。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步起落。
第31条 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新发展使小绞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