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别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应按点动开车,使钢丝绳张紧后检查钢丝绳受力方向正确,各部件无异常方可开车起重或搬运。不允许在运转中一手推制动手把。一手调整钢丝绳,如需调整应使钢丝绳松弛后再调整。
第32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起重机在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吊运作业时,将重物提起、下放、转动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员时,司机均匀鸣铃(或近嗽叭)示警,注意观察,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33条 一般不应使用两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4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应在车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且不得在离地面0.5米以下回转。起吊重物后,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起吊超过500千克重量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汽车起重机长距离行驶时,起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不准吊重物行驶。
六、立井起重作业
第35条 吊运前由现场指挥人员亲自与井上、下信号工、提升机司机、小绞车(稳、车)司机联系,通报吊运物件名称、规格及重量,确定使用哪钩、运行方式、运行速度、联系信号。应注意提升机和小绞车的信号在声响上应有明显区别。
第36条 井口周围应无杂物,所需用具、零件等应放置妥当,防止在吊运作业时异物坠入井筒。
第37条 根据吊件重量在另一罐内加合适的配重;根据吊件尺寸和吊运需要如解除过卷、松绳等保护时,应由专人与司机联系,由绞车维修工进行操作。
第38条 根据吊件形状需要用钢丝绳捆绑固定时,应先将吊件表面油污擦干净;在物体棱角和加工装配面处用木板、橡胶等软质材料垫好,以免损伤物件、钢丝绳和吊件,并防止打滑;对管子、钢轨等长材料,应首先将一次吊运量捆绑牢固;对有起吊环的设备要认真检查起吊环的安全状况;大件设备要认真校核外形尺寸,并采了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吊运时损伤设备和罐道。
第39条 交罐底检查孔盖(小门)打开放好,把临时起重小梁固定罐底检查孔处,应使其稳定可靠,运行中不得左、右窜动;用木板等软质材料将孔边缘梭角处保护好,防止吊运中磨损起吊钢丝绳。
第40条 根据吊件重要及外形选定小绞车、稳车或手动葫芦等做尾部留绳牵引用;将设备按规定安装,稳固安确保使用时安全可靠。
第41条 用钢丝绳、卡具或钢丝绳套将被吊物体与罐底小梁可靠连接;吊运长材料,主吊绳与罐智能连接时应尽量远离罐道;吊运设备时应尽量靠近罐道。使设备在吊运时靠近罐道滑行。用钢丝绳做尾绳,将吊件底部(或后部)与小绞车,稳车或手拉葫芦相连接。
第42条 经检查连接无误后,由吊运负责人通知进口信号工发开车信号。提升机缓慢上提到吊运主绳逐渐拉直时停车检查,钢丝绳及吊具应无打结、拧劲现象。如有问题应将绳放松后调整。
第43条 提升机继续上提至吊件前端被提起悬空,并逐渐将吊件拉入井筒,此时应指挥留尾绳的小绞车(稳车等)缓缓松绳,不得产生猛松、猛收的冲击力,小绞车松绳的速度要平稳缓慢,与提升机上提速度相适应。小绞车绳应拉紧,不得有松弛,但注意不能绷得太紧。
第44条 吊件完全进入井筒后要缓慢放松尾绳,并检查吊件重心稳定,不歪斜、不打转。如有问题应用小绞车拉紧尾绳,提升机下放运行,用小绞车将吊件拉出井筒,在井口放稳后再行调整,绝不能在井筒中调整或用人体平衡重心。
第45条 吊件调整无误后,将尾绳与小绞车分离,然后将稳绳拉紧,稳固在罐笼的适当位置,以保持吊运过程中吊件平衡。绝不允许人拉稳绳或拴在人身上。
第46条 跟罐工应站在罐内合适位置监视吊运情况,不得站在罐顶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