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 传感器或井下布设的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007》标准。安装完毕,再详细检查新接部分,确认合格后方可送电。系统运行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试验其可靠性,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符合规定,并与地面中心站联系设置一致。
第27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28条 校正传感器时先用空气气样校零,再通入校准气体校正精度,控制好流量计,保证送气平稳。
第29条 所有监测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30条 排除干线扩展器故障方法: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检测设备各个测试点电压情况。
3.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点,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4.操作时应1人工作,1人监护。
第31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32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33条 传感器或其它监测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收尾工作
第34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35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36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