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吊挂支撑物应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顶板支护安全情况,检查周围应无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
第4条 在斜巷进行维修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第5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地点检修和维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不得少于2 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好。
第7条 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8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9条 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修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
第10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要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 停电牌, 并与相关设备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第11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
第12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妨碍工作的杂物。
第13条 维修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注意:
(1) 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2) 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3) 转动部位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应齐全、可靠。
(4) 机械(或液压) 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5) 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6) 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 无超限,运转正常。
(7) 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8) 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9) 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10) 液力耦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防爆片应符合规定。
(11) 输送带接头可靠并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12) 各项保护应齐全可靠,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试输送机应检查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13)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第14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他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结合面,以免受损伤。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第15条 试车前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由司机操作试车。
第16条 检修结束后,认真清理检修现场。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转部位不得有异物。
第17条 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做好检修记录。
十五、防爆检查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检查工作。
第2条 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了解所检查地区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第4条 熟悉矿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检查地区的瓦斯浓度。
第5条 必须配备专用工具,下井工作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8条 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9条 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整。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清点检查用工具、仪表、零部件、绝缘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1条 需要停电检查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四、正常操作
第12条 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3.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第13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地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2.设备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有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的杂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4.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5.设备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电源电缆、控制线和信号线电缆接线规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应用档板封堵严密,无失爆现象;
(2)有无异常声响、过热、异味;
(3)控制部分、闭锁装置、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应规范、牢固、无锈蚀。
6.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五、收尾工作
第14条 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十六、防爆电器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