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操作准备
第 9 条 入井前必须根据测风任务带好所用的风表、秒表、瓦斯检定器及皮尺、记录本、有关仪器等。携带和使用仪器时,必须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第 10 条 入井前应对所用的仪表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风表开关、回零装置和指针灵活可靠,外壳及各部位螺钉无松动、异常,风表校正曲线吻合;
2、秒表的开关和指针灵活,计时准确;
3、瓦斯检定器部件完整、电(气)路畅通、气密完好、光谱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无堵塞,压差计的玻璃管无破损、刻度尺清晰,各零件、螺丝、胶皮管齐全,各旋钮灵活可靠,注入仪器内的液体合乎要求,补偿式微压计的反射镜及指针完好。
第 11 条 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
1、测风地点应选择在:矿井、一翼、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井下爆破材料库和主要机电硐室, 以及其他需要测风的地点;
2、主要进回风巷道(矿井、一翼、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中的测风工作应在测风站内进行;
3、在无测风站的地点需要测风时,要选择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 10m巷道内无障碍物、无淋水、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 12 条 根据巷道的风速大小,合理选用风表种类(如高、中、 微速或采用烟雾法测定)。
风表的适应风速范围:微速风表 0.3~0.5m/s,中速风表 0.5~10m/s, 高速风表适用于 10m/s 以上,风速低于 0.3m/s 以下时用烟雾法测定。
五、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仪器→下井测风→测温度
→测定气体浓度→填写测风手册(测风原始记录)→填写测风记录牌板→整理仪器→上井填写测风报表。
测压、测空气相对湿度及测空气密度以及反风时的操作,应参照上述操作顺序,并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
六、正常操作
(一)测风
第 13 条 用侧身法测风时,测风员在测风断面内应背靠巷道壁站立,手持风表将手臂向风流垂直方向伸直,风表叶片迎风风流并与风流垂直,在断面内均匀移动。为消除人体对风速的影响,应将所测得的风速乘校正系数。校正系数按式(1)计算:
K=(S-0.4)/S (1)
式中:K—校正系数;
——测风巷道断面积,m2;
——测风员人体所占面积,m2。
第 14 条 风表测风的方法有定点测风和线路测风二种。
1、定点测风:巷道断面在 10 ㎡以上时测 120s;巷道断面为 4~
10 ㎡时测 60s;
2、线路测风:风表在测风断面内按规定线路、规定时间(60s、
120s)匀速移动。根据断面积大小线路分四线法、六线法、迂回八线法,如图 1。
图 1 风表测风移动路线图
第 15 条 测风时,应先将风表记数器指针回零或记下始读数,待风表叶轮转动 30s 左右稳定后,同时开动风表记数器和秒表进行测定。这时计数器指针开始转动,将风表沿预设好的路线按选用的测定时间均匀移动,待风表移动到终点,到测定时间时,同时关闭风表的记数器指针和秒表,本次测定结束。
第 16 条 根据测得表速在风表校正曲线上查得对应的真风速。 第 17 条 在每个测风断面测风应至少测 3 次,取其平均值。3 次
测量误差不应超过 5%,如果误差大于 5%,说明测风结果不符合要求, 需追加一次测风,直至满足要求。
第 18 条 用烟雾法测风,即用长 100~120mm、内径 2~4mm 的玻璃管,用胶皮球把空气送入管内,放出白色的烟雾(可以选用四氯化锡、四氯化钛),随风流动进行测风。测风时选一段长 10m、断面规整、无弯曲的巷道,一人在起点放出烟雾,另一人在终点用秒表记录下烟雾移动这段巷道所需时间,则风速按式(2)计算:
V=KL/t (2)
式中:L——起点到终点的巷道长度,m;
K——修正系数,0.8~0.9;
t——时间,s。
第 19 条 所测巷道的实际风量按式(3)计算:
Q=VS (3)
式中:S——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积,m2;
V——计算的巷道风速,m/s。
第 20 条 测风时风表不能距人体及巷道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 200mm 以上距离。
第 21 条 各类风表要配有长度 0.5m 左右的非导电表把。
第 22 条 在倾斜巷道测风时,要注意使叶轮与风流方向始终保持垂直。
第 23 条 在遇列车和人通过或风门开启等情况时,要等待一定时间,待风流稳定后再进行测风。
第 24 条 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中测风时,风表与架空线要保持 100 ㎜以上的距离,以防触电。
第 25 条 及时记录和换算测定结果,发现问题应重新测定。
第 26 条 测风时要同时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所测结果都应及时填入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测定数据应立即记入测风原始记录中。
第 27 条 风表叶片不得和其他物体接触、倒转或用嘴吹,风表用后应放入盒内,轻拿轻放,不得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第 28 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10d 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通防部门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测风结果按旬报通防室、通防副总、矿总工程师和其相关人员。
第 29 条 严格按规定把风表送有资质的仪器计量站进行检定。 第 30 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量用下述方法测定:
1、在风硐内测风时,可使用自动测风仪表或超声波风速仪。也可采用皮托管和单管倾斜压差计测定风流的动压,在测量断面上按等面积布置 4~8 支皮托管,各自连接一台单管倾斜压差计,读出动压值, 计算出平均风速;
2、在主要通风机出口测定时,轴流式通风机测风断面应选在环形扩散器断面,用等面积环的原理在断面内布置测点,测 3~5 次后,取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