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 30 条 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 0.955 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 31 条 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
第 32 条 用多种气体检定器检查其他气体:在待测地点先将活塞往复抽送 2~3 次,使检定器内原来的气体被待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的玻璃封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把出气端插到插孔中后, 将气样吸入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拨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把,按照检定管上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气样送到检定器内,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样的浓度。测量一氧化碳时, 要避开爆破时间,防止炮烟中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 33 条 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然后填入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 34 条 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 35 条 巡回检查其他地点,具体操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 36 条 每次检查完后,向通风安全值班调度汇报所测数据及有关情况。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
七、特殊操作
第 37 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 应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并做到:
1、检查采煤机前后 20m 内,距煤壁 300mm、距顶板 200mm 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 2%或采煤机前后 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1.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瓦斯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 300mm、距顶板 200mm 范围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 2%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 20m 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 1.5%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调度室报。
第 38 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写的措施进行。
第 39 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第 40 条 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及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调度室汇报。
第 41 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爆破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42 条 在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 2 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 4~6m,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 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 24h 内进行封密。
第 43 条 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检查,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 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 44 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 0.5m3,浓度达到 2%时,附近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 45 条 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 要在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 46 条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受到破坏),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 47 条 反风演习时的测定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48 条 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时的瓦斯检查,需按照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八、收尾工作
第 49 条 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 50 条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4.3测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测尘工。
第 2 条 测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粉尘浓度;
2、提出控制粉尘的意见;
3、负责仪器的送检、标校,以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送检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测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测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防尘的规定;
4、掌握本矿的粉尘源以及防治重点;
5、了解煤尘爆炸的有关知识;
6、了解有关尘肺病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 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第 6 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 3 次。
第 7 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地点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