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20 m 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 1 套备用,且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4、地面泵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6、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种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 6 条 地面泵房必须有符合防回气、防雷电的安全装备和防管路回火装置或水封式防爆器。必须配齐通讯设备和必要的检测仪表, 检测仪表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
第 7 条 采用地面瓦斯抽采的,其管路应尽可能敷设在回风巷和风井中,管路离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并相对稳固,尽量减少弯头和直角弯。必须安装管路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第 8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 9 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 10 条 瓦斯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抽放负压、压差、浓度、温度、正压、大气压等参数)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每一小时测定一次并作好记录,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测定、记录、汇报。
第 11 条 抽放司机经常检查维护泵站内抽采系统各种计量装置、 阀门和安全装置等,保证灵活可靠。
四、操作准备
第 12 条 检查抽放系统进出气侧阀门、进出气侧排空阀门、进出气侧防爆设施、利用阀门。
第 13 条 检查抽放泵地脚螺栓,各连接螺栓以及防护罩,要求完
好不松动。
第 14 条 检查供排水阀门,水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 15 条 检查电机温度、泵体轴承温度,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第 16 条 电流、电压、功率表正常工作,无异常。
第 17 条 防爆桶、气水分离器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第 18 条 每班用手转动备用泵轮 3~5 周,保证泵体内无障碍物。第 19 条 检查高、低压配电设备,必须完好。
五、操作顺序
第 20 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操作顺序:交接班---检查---开机---停机。 六、正常操作
第 21 条 接到启动命令后,按启动顺序开启瓦斯抽放泵:
1、用手转动泵轮 3~5 周,要求泵内无障碍物,配电设备完好;
2、打开进气排空阀门,打开进气阀门、出气排空阀门;
3、打开供水系统闸阀,向瓦斯抽放泵供水;
4、启动排水泵,打开排水泵的排水闸阀;
5、启动瓦斯抽放泵;
6、待瓦斯抽放泵运行正常后,调节各阀门,使抽放泵工况点达到合理范围。
第 22 条 抽放泵启动运转正常后,应及时观测抽放正、负压、流 量、瓦斯浓度、轴承温度、电气参数,并监听泵运转声音。
第 23 条 当抽放泵抽放的瓦斯浓度达到 23%以上时,向通防工区和调度室汇报,并准备向瓦斯发电厂输送瓦斯。
第 24 条 向瓦斯发电厂送气操作顺序:
1、先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 23%以上;
2、向瓦斯发电厂送气前必须先与瓦斯发电厂联系好;
3、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经调度室同意后送气;
4、打开瓦斯发电厂进气管路上的总闸阀;
5、关闭抽放管路出气侧排空阀;
6、观察负压、压差、浓度、正压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通防工区;
7、若瓦斯浓度下降不能发电时,瓦斯抽放站值班人员通知瓦斯发电厂停止发电;
8、迅速打开抽放管路出气侧排空阀,关闭瓦斯发电厂进气管路上的总阀;
9、瓦斯抽放站值班人员汇报通防工区和调度室。第 25 条 抽放泵的停泵操作顺序:
1、开启出气侧排空阀门、开启进气侧排空阀门、关闭总供气阀门, 使抽放泵运转 3~5min,将泵体内和部分抽放管路的瓦斯排出;
2、操作电气系统,停止抽放泵运转;
3、停止供水;
4、抽放泵停止运转后,按规定将管路和真空泵中的水排完,然后关闭排水泵的出水和进水闸阀,停止排水泵运行。
第 26 条 互换抽放泵的操作顺序:
(一)当瓦斯浓度达到 23%时:
1、通知瓦斯发电厂,使发电机处于待机状态;
2、开启备用泵:
①打开进气阀门和出气排空阀门;
②打开供水闸阀,启动排水泵,打开排水泵上的排水闸阀;
③启动瓦斯抽放泵。
3、关小备用泵排空阀,打开瓦斯发电厂供气阀;
4、停止原瓦斯抽放泵运行;
5、关闭备用泵上的排气阀;
6、调整备用泵的流量。
(二)瓦斯浓度小于 23%时:
1、直接启动备用泵(操作方法与启泵操作方法相同);
2、按照停泵顺序停止原抽放泵运行。第 27 条 抽放泵并联运行时的顺序:
1、启动一台抽放泵,待运转正常后,再启动另一台抽放泵;
2、抽放泵运转正常后,再进行带负荷操作。
第 28 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 29 条 对于反映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静压差、流量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应一小时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
第 30 条 要经常检查维护抽放系统各种计量装置、阀门和安全装 置等,保证灵活可靠;每天对全部设备的外表进行一次擦洗。
第 31 条 瓦斯抽放泵运转过程中其轴承温度不超过 65℃,电机温度不超过 65℃,工作液温度不超过 65℃。若出现温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行,同时向通防工区和调度室汇报,并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 32 条 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 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台帐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