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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基本误差/%    ±0.5    ±1.0    ±2.0    ±3.0
第 38 条 对于回程误差,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仪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的被测量差的绝对值,应不超过表 1 或表 2 中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第 39 条 对于零值误差,在将基准条纹对准零位、并把水柱计高度加压至 550mm 后又降到零位的情况下,基准条纹的零位值误差的要求是:甲烷量程为 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量程为 0~100%的仪器不超过±0.5% 。
第 40 条 仪器在正常工作时因位置倾斜而产生的指示值变化,称倾斜误差。其值应不超过表 3 的规定。
表 3    倾斜误差

对工作位置的倾斜方向和角
度    仪器量程
CH4/%    测试点
CH4/%    倾斜误差
CH4/%
向前    

90°    
0~10    
1    
±0.1
向后                
向左        
0~100    
30    
±1.0
向右                
第 41 条    良好的气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计分别对仪器的气路系统、 压力平衡系统和空气室加压到 700×9.8Pa 时,1min 内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 9.8Pa。

第 42 条 对仪器的扩散性能进行校验时,将调整好的仪器置于甲烷浓度为 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
8h 后读取的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甲烷量程为 0~10%的仪器不超过 0.05%。
第 43 条 通电后的检查要求: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动作;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明亮清晰,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倾斜;基准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卡片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见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和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影响测试的锈蚀、气泡、砂眼、麻点、擦痕、指印和灰尘等。
(四)便携式甲烷热催化检测仪的调试检验
第 44 条    备好浓度在 2%~3%之间的甲烷标准气样。校正精度时,接通仪器电源,预热 15  min,通入甲烷气样,流量控制在 100~
300mmL/min(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批示与气样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精度(满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
第 45 条 设置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样通入气室,控制气体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置,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位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准确报警为止。
第 46 条    维修后要进行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仪器内外有无灰尘、棉毛等,各镜片有无霉蚀、划痕、擦痕、指印、灰尘,分划板是否透光、脱漆,目镜观测不到灰尘点、圈;
2、干涉条纹视场要足够;干涉条纹明亮清晰,无虚光、弯曲和倾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副像;干涉条纹在调整位置时不得有急跳现象;调节目镜时分划板的像不得晃动。

七、特殊操作
第 47 条    使用年限较长、状况较差的瓦斯检测仪应该及时报废, 由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提出建议。
八、收尾工作
第 48 条    对检修过的瓦斯检测仪要登记入册。 第 49 条    整理工作间,不得遗漏工具、零配件。

4.1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 2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便携式 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
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4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 7 天至少进行 1 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 6 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 7 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 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 8 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 3 次以上再使用。 第 9 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
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 10 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 11 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 12 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 材料及工作台。
第 13 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 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 14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 15 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 15min 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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