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出井后必须及时整理完毕,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
七、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地面有关的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详细分析和总结,如有疑难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
八、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紧密围绕煤矿主要地质因素,积极推广并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综合分析成果应如实反映在相应地质报告及图纸资料上。
九、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十、对有关部门所需的地质资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复核、校对。
十一、对地测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存柜,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各项工作。
十二、地测资料的保管应做到目录索引、提取方便;在提取资料和入柜时须小心,以免撕角。
十三、各种原始记录、观测成果资料及总结,一律不得索取,如确需借阅和抄录,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资料室内进行,且办理登记手续。
9.6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二、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三、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四、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 5 m 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 断层富水性等。
五、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 30 m 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六、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
作。
七、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 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八、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 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九、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 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十、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十一、根据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进行隐蔽致灾因素评价与分析,说明所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具体情况(基本查明、尚未查明、无法查明),根据查明情况对矿井未来三年内开采范围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出预测预报,并综合评估矿井所受危险性。
十二、针对矿井存在的各类隐患,提出矿井隐蔽致灾防范措施。
10煤矿开采及顶板管理制度
10.1煤矿“三量”管理制度
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23 号),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
正常生产矿井应当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三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
二、煤矿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并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
形成分析报告,编制或修订不少于 24 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三、煤矿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上级公司或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 应当确定停采期。
四、煤矿上级公司应当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管理工作, 发现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应当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五、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问责。
10.2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复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操作,使作业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的要求,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复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