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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设备安装拆除技术管理规定
2019-07-23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综采设备安装拆除技术管理规定
 
生产管理部   詹振江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214条   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安监、生产、技术、机电、运输、调度、施工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解决对施工有影响的问题,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解决方案及安全措施,内容主要包括:运输设备的路线、方式,安装、拆除的质量工序要求和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215条   运送设备要经过的巷道,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检查,必要时进行模拟运输,及时整改问题,确保畅通无阻。
第216条   综采切眼参数、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井下组装峒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按设计施工验收。
第217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轨型必须在22kg/m以上;运送高普设备的轨道,轨型不得小于15 kg/m,使用与轨型相符合的道岔。当运送物体的单车重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运输。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达到《煤矿井巷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优良品的要求。
第218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自制专用车辆的宽度和轴距,必须符合巷道宽度和曲率半径的要求。非标准车轮、车轴的强度要符合使用要求。
第219条   要根据被运送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结构、性能和对运输的要求等,核校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的大小、巷道坡度、曲率半径、车场竖曲线等,来确定整体或解体运输。
第220条   综采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进行单机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能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1条  在解体、运输设备过程中,对设备外露的关键部位,要有可靠的特殊保护装置;对易损件、小部件要分类装箱建卡运输,并专人护送进行交接验收。
第222条  液压支架整体运输时,侧护板除本身的液压锁紧外,还要用机械锁紧装置或其它方法锁紧,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侧护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
第223条  提运机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定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机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24条  综采设备在搬家、运输、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声光清晰。严禁用矿灯、口喊、敲打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225条  (一)凡下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完好。在井下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下井前,所有液压件的进液孔(外露部分)要用专用塑料盖或金属堵头进行扣罩,严禁用棉纱或布类堵塞。
(二)安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必须由矿分管领导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二节   运   输
 
第226条  设备装运要找好重心,达到平稳,并要紧固捆扎牢靠。绳索要捆扎在不致被物件磨损的部位,必要时,应有保护绳索的垫块。对于采煤机、泵站、电气设备和支柱等精密怕碰的设备或部位,要采取防护措施,并要按设备类型归类编运,防止撞击、损伤设备。
第227条  综采设备运输所用绞车牵引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6.5,并正确选用钢丝绳结扣及绳卡。使用的钢丝绳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228条   斜巷运输
一、工作面或斜巷使用绞车运送设备时,必须配备专职的技术熟练的绞车司机、把勾工和信号工,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二、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三、绞车运行时,斜巷严禁行人,所有人员要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必要时,绞车处应设护身柱,避免伤人。
四、在走向长壁回采工作面运输设备时,其上口的安装地点必须有防止设备下滑的阻挡装置。运送设备时,上下两端都要有人警戒,运输道的下方和车辆两侧不准有人,而且要铺导轨,供装运设备时滑行。
五、当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作业地点应设防护柱、防护板,以防滚落物件伤人。
六、禁止用两台绞车相对方向同时牵引同一物件。
七、严格斜巷轨道、道岔管理、验收,不合格不得行车。
八、安全坏境、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否则严禁行车。
九、车辆掉道时必须编制拿道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229条   在平巷中由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伤人。同一斜巷分段运输时,严禁斜巷停车和两台以上绞车平行作业。
第230条   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极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
第231条   设备、零部件运送到规定地点时,必须及时清点、交接。明确责任,严防丢失。
 
第三节    安    装
 
第232条 一般采取刷大切眼,一次安装支架的方法。对于顶压大、破碎顶板,可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要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冒落。
第233条 安装措施主要内容:
1、需要安装的设备名称、数量。
2、安装顺序及质量要求。
安装顺序一般是:机巷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泵站、移变设备列车;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液压支架→采煤机。
3、安全技术措施。
第234条 安装阀组或油管接头时,不准硬打硬敲。各部螺丝必须齐全坚固,各接头密封良好,销子齐全。
第235条 解体下井的支架,必须在组装峒室内组装。组装前要对组装用的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组装峒室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后在专人指挥下进行组装。起吊支架部件时,严禁将手脚、头部等伸入起吊物下面,并避开危险区域。
第236条 综采面安装支架时,第一架的位置要符合安装设计(或措施)的要求、合理定位。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上、下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并有防滑、防倒架措施。安装和调架时,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的顶板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观察顶板变化,指挥改棚、替棚、就位,及时维护好顶板。要注意牵引或调架钢丝绳张紧时不能靠倒棚腿点柱,以免发生顶板掉落伤人事故等。支架就位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推移框架与运输机连接好,安装一架完好一架。   第237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铺设要达到平、直、稳和底槽内无杂物的要求。各部螺丝、销子齐全紧固对位,刮板方向正确,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应先于支架安装,以便于和支架推移装置的联接。
第238条  安装采煤机时,必须有措施。对机窝的支护、起吊安全、安装顺序、质量要求等要有安装措施;在倾角较大的工作面上安装采煤机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239条  (一)、严格按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安装电气设备,严格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和搬迁移动设备。(二)、工作面安装工程结束后,要对面内所有设备进行登记,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拆    除
 
第240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拆除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采煤副总或技术科长)组织审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拆除措施的内容要求:
1、要拆除设备的名称、数量。
2、拆除顺序及注意事项。
3、安全技术措施。
第241条 综采面设备拆除:采面采高、铺顶网、架棚、背帮、清理符合拆除措施要求后,即可拆除。拆除工序要按照安全、高效,有利于设备保护的原则进行。
第242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的拆除
       (一)、工作面拆除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拆除措施,铺网使棚距离、铺网方式、及铺网使棚的质量要求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并有专门保证工作面拆除时通风畅通的措施;
   (二)、工作面停采前必须做到支架严格跟底、顶梁走平、工作面采直,采高原则上不低于支架允许最小采高+0.6m;
   (三)、根据煤层的自然特性,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的措施。
第243条   工作面设备拆除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工作面所有设备数量、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记录。
第244条   拆除前,矿要组织一次对工作面质量和设备状态的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拆除措施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落实。
第245条  拆除设备所使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要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
第246条   综采支架在拆除中应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技术措施。降柱拉架、调架时,需要调换的单体支柱,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并要指定一名有经验的顶板管理人员观察顶板变化,以防发生意外。拆除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堆积在工作地点。
第247条   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拆除措施中要对工作面的风量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单位要设专人对工作面的风量、瓦斯含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措施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作业,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
第248条   倾角大于10°的综采面拆除支架时,原则上要求自下而上拆除。工作面内运输支架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落实。
第249条  综采面具备拆除条件后,其所有设备在1.5个月内必须拆除升井。
第250条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升井的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251条  工作面拆除工程结束后,要对所有升井设备进行登记,并由设备管理部门核实备案。
 
第十六章    机采队伍组建和培训
 
第252条 机采(综采、高档普采)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工资部门和职教部门主管、生产技术部门协助,协助职教部门编制机采职工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主要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落实培训教师、教材或讲义。
第253条 新上机采队伍必须全员脱产培训2个月,机采主要技术工种(采煤机司机、泵站司机、机、电维修工,支架维修工。下同)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月。机采队更换主要设备(采煤机、液压支架等),有关工种要脱产培训20天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操作。
第254条 确因工作需要调入机采队的主要技术工种工人,须经过1~3个月的脱产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考试合格,并经劳动工资部门批准。
在岗的主要技术工种之间不得随意改变工种。确需改变,也需脱产培训1~3个月。
第255条 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正规化;根据不同工种的特点,可以组织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和举办专题讲座以及开展岗位练兵、操作表演等技能训练。
业余培训的教员由本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每周不少于4小时。
第256条 技术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础课(识图、机械制造基础、电工基础、液压传动原理等),专业课(采煤机械、液压支架及泵站、运输机械、电气设备、设备维修、采煤工艺和企业管理等),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组织学员参加地面组装,试运转,井下安装、试生产等训练。
第257条 各工种培训结束后,要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证书。学员在培训期间表现好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学习不认真或违犯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转岗。
 
第十七章    机采设备管理
 
 第258条  加强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进一步降低设备的事故率,达到安全、经济、合理运转,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为机采面高产高效、安全、低耗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领导,完善责任制。矿分管领导是机采设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259条    设备管理实行业务归口。矿机采准备区负责机采面设备的安装、拆除和升井设备的维修、入库管理工作。矿必须配置专职机采设备管理员,负责全矿机采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要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其职责范围:
1、负责本矿机采设备帐、卡、物、板“四对口”和设备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的档案工作。
2、办理设备租赁、调拔、送修、报废等手续。
3、参加设备到矿验收、安装竣工的交接验收、设备报废鉴定。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了解设备状况,对违反制度、损坏设备的现象或行为有权制止,参与和督促设备的机电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并作好记录及时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填报有关报表,如实反映情况,每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
第260条  要健全完善包机制。包机组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明确分工,做到“岗位固定、包工包干、挂牌留名、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第261条  设备维修要认真执行“四检制”,做到班检、日检、周(旬)检、月检,按循环图表检修和检修内容、标准,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每天必须保证6小时检修时间。不按循环图表检修和检修质量不能保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分管领导责任。每套设备应有运转记录、检修记录、事故追查分析记录、并制定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262条  加强设备安全保护设施的检查和使用,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绝不允许拆除和甩掉不用,必须按规定数值整定,定期检查、试验和调整,确保动作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杜绝失爆。电器设备做到台台上架,并有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动力电缆应有标志牌。
第263条  设备下井安装前,在地面要逐台进行通电试运转和调试、检查、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在装运设备过程中,要明确责任,防止设备损坏和零件丢失。工作面安装结束后,必须组织验收,主要设备台台完好。
第264条  综采(放)面收作从铺网使棚结束停采之日起,设备必须在1.5个月内拆除完升井,以保证检修时间和采面接替安装需要,因拖延设备拆除升井时间所造成的后果,由分管矿长负责。工作面设备拆除前,应创造良好的拆除条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拆除工作。设备拆除时要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对设备要精心爱护,严禁野蛮拆卸,对损坏设备或丢失零部件的要追究责任。
第265条  设备严禁拆套,特殊情况下,因生产急需又无配件时,由分管矿长同意,综采(放)设备管理员负责经办,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设备方可拆套。拆套设备必须在1个月之内恢复,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
第266条  机采库房和场地的设备管理,除了要达到防雨、防晒、防冻、防锈的“四防”要求外,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备用设备要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设置标志牌。电气设备、电缆、液压件、泵站、橡胶件要入库保存。升井设备和闲置设备要及时清理、除锈、检修好后,入库存放,按标准化要求建立文明库房。
第267条  新增机采设备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设备到矿后,由分管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点和地面试运转。对数量短缺和运输中损坏、丢失及试运转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报集团公司,以便及时与厂方联系解决。
 
第十八章  机采(综采.高普)设备油脂管理
 
第268条  油脂对机械设备和液压元件,应视为血液和人体的关系一样重要。正确使用和管理好油脂,是用好机采设备的关键,对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至关重要。矿分管领导和区队领导,要掌握油脂的基本知识,正确指导机械设备的润滑,防锈和油脂管理工作。矿设油脂管理组,配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全矿油脂管理工作,综采(高档)队要设专职人员,经技术培训合格后,负责油脂的管理、使用。
第269条  必须建立油脂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采购、贮存、保管、发放、使用、化验等工作及事故记录。
第270条  矿油脂管理组应编制全矿油脂计划及消耗定额,采购质优价低,符合规定指标的油脂。油品到货后及时入库,严禁露天存放。冬季油库室温不得低于10°C,以防油脂变质。不同牌号的油要分类保管,按油脂的产品批号顺序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牌,在贮存,运输时,装油容器必须加盖,专桶专用,防止污染。
第271条  井下存放油脂的油桶要分类放置,放在煤尘小,安全妥善和周围无电器设备及易燃材料的通风道内,油桶要保持清洁、密封好,不准敞盖,并有油种的明显标志。
第272条   井上、井下换油应由机采区队派专人进行。
1、按照设备出厂技术要求,必须正确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油脂。机采区队要建立设备用油记录卡,标明设备名称、型号、每个注油点的用油品种、油量牌号和添油、换油周期、日期、数据及负责人等。
2、液压油注入设备前,必须进行过滤,抗磨油要有专用过滤机并和油桶、吸排油管定期清洗。油桶、油抽子、手摇泵要专桶专用,保持清洁,专人保管。
3、不同油种,不同牌号,不同生产厂家的油不准混用。使用与规定不同牌号的油脂时,必需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油时,必需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
4、向工作面设备送油应采用专用密封桶,桶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写明油种,油号。装油前要检查清洗。注油用的加油器,应定期清洗,保持其清洁。
5、井下换油时,应先清理环境,喷水除尘,设备上方加布棚遮挡,以防煤,矸块进入液压油箱。放油打盖,清洗检查要明确分工,专人专职,做到脏手不摸部件,不进油池。清洗干净后用准备使用的液压油冲洗,使液压系统空运转一段时间后放净,而后再注入新油。液压元件和设备部件不准用棉纱擦洗,以防堵塞管路。
第273条  使用中的乳化油,应每月取样化验一次,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乳化油配液用水,应符合配制乳化油的水质要求。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检测化验配液用水其硬度、PH值、氯根、硫酸根和机械杂质等指标,报矿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274条  取油样必须专人负责,取样瓶上要贴上标签,注明工作面名称,采煤面编号,油的品种,液压油开始使用日期,取油样日期,取油样位置等。齿轮油的换油周期,除按设备要求的周期进行外,还应根据油脂的粘度酸值水分机械杂质等现代性能的化验结果,由主管油脂的技术人员研究确定是否更换新油。
第275条 实行科学管理,降低消耗。设备换油时,旧油要全部回收,妥善保管,做好旧油再生复用工作。
 
第十九章  机采设备配件管理
 
第276条   机采配件应有专人管理。矿物供部门设专职管理员,机采区队设兼职管理员。配件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设备的型号特征、技术性能、结构原理和配件在设备上的部位及作用,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配件动态做好供应工作。
第277条   机采配件要进行定额管理,根据历年配件消耗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消耗定额。
第278条   配件管理员应根据生产任务、设备使用台数和设备状态、检修安排、配件库存和消耗定额来编制年、季、月度配件计划,经单位主管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平衡、采购。在上报配件计划时应提出本单位多余机采配件的外调申请表,防止积压。
第279条   集团公司、矿应统一机采配件仓库。配件储存量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数量和年消耗量来确定,一般储备周期为半年到一年,消耗量大的易损件为3个月到半年。
第280条   严格执行配件的入库验收制度和凭证领料出库制度。把好配备件的质量关。供应部门应优先订购主机生产厂生产的配件。配件到货后应专人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不准发放使用。
第281条   配件保管员要熟悉业务,掌管每种配件的用途、安装部位和库存数量,做到精心保管,防止锈蚀、损坏和丢失。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按机型分类摆放,定量包装,标签要填写齐全,帐、卡、物要一致。库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282条   储存橡胶、塑料密封件胶管等的库房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28℃,相对湿度保持在50~80%之间,要避免日光照射,并禁止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等接触。
橡、塑密封件、油封等应按品种,规格装入塑料包装袋,袋内及货架上有相同的标签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地点及生产日期。
第283条   要严格按消耗定额实行领用审批制度,坚持以旧换新,修复利用,降低配件消耗。
第284条   配件的报废要履行申请报废手续,由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申请报废的配件进行鉴定,办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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