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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5)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机构,开展集团公司部分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检定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计量检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级计量部门认可的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通风实验室需要装备的检定器具和装置:
⑴、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检定装置。
⑵、催化燃烧型甲烷检定器检定装置。
⑶、矿用机械式风速表检验风洞(风表检验台)。
所配备的装备必须经上级计量部门考核合格、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通风实验室开展的业务范围:
⑴、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的维修、检定。
⑵、催化燃烧型甲烷检定器的维修、检定。
⑶、工作气样的配制及气相色谱分析。
开展的强检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 检测、检定项目周期:
⑴、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检定周期为一年。
⑵、催化燃烧型甲烷检定器检定周期为一年。
⑶、工作气样的有效期为半年。
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检定周期及时校检。
第七条 建立健全通风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⑴、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⑵、建立健全各类仪器仪表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⑶、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计量标准器具、装备和全局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台帐;
⑷、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⑸、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检测、检定及维修、报废制度。
⑹、编制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及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检定、测定周期表。
⑺、制定周检制度和实验室巡检制度;
⑻、建立安全、卫生制度。
第八条 遵守职业道德,搞好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质量跟踪服务,为公司各矿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节 通风仪器仪表维修发放
第九条 集团公司、矿应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制定通风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新购置的通风仪器仪表要集中进行验收,凡不完好的、无“三证一标志”即安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检验证、标志牌的,一律不准入井。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毁坏仪器仪表,对无故破坏的,必须追查出责任者或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矿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严禁下井。建立仪器仪表发放台帐,及时记录发放情况以及发放、使用、维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必须经常维修,定期校正,监控装置、便携仪、两用仪七天校正一次;空盒气压计等通专用仪器、仪表每半年校正一次,所有仪器、设备每修理一次后,必须进行一次校正。所有仪器仪表定期到局通风实验室进行强检,其中光学、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以及气象仪表(气压计、秒表、温度计等)每年一次,风表半年一次。
第十四条 新出厂的仪器仪表必须经通风实验室强检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节 矿井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机、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仪器必须设专人负责发放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检查和测试结果要有记录,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2、安全仪器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3、便携仪及光学瓦斯机、风表、粉尘测定仪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或市计量站检定1-2次,便携仪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并认真按规定格式填写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机的调校记录。
4、安全仪器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发现随意损坏或越班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仪器维修、收发人员岗位责任制
1、建立安全仪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并备有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
2、安全仪器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安全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安全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3、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认真检查仪器零件、电池电压及报警值是否符合要求。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4、领用安全仪器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调换。
第十七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自救器
1、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上隅角。
2、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3、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4、便携仪下井前必须由发放人员检查仪器零点、电池电压及报警点是否符合要求,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不合格的严禁发放使用。
5、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6、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故障登记册,调校记录,发放记录,维修、发放室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过程,室内保持整洁卫生,挂牌上岗。
7、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旬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严禁使用。
8、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下井时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光学瓦斯机
光学瓦斯机的维修人员,要定期对各组件进行仔细检查和维护,做到气球、胶管、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开关接触良好,各组镜片清洁,灯泡、电池、硅胶、光谱正常。每月必须用压力校准仪对光学瓦斯进行校正,发现误差及时维修,校正要有记录。
第十九条 爆破器
1、爆破器维修人员要每日检查测试所有爆破器的冲能、峰值电压、充电供电时间,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使用。
2、爆破员领用爆破器时,要对爆破器的性能进行检查,以确保应用安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附录一: 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批权限一览表:
1、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或井口房,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面,采取抽放措施后仍不能解决瓦斯超限时,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3、反风设施应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矿长和总工程师(离矿必须安排委托人)每天必须签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控日报。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5、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安监处、通风区等安全管理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开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危险的矿井,防治突出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
7、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
8、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要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9、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附录二: 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权限一览表:
1、对有火区的矿井,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发生火灾的反风技术方案。
2、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反风演习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演习报告书,报集团公司备案。
3、矿井水平设计和采区设计,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随同采区设计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4、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全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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