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爆破前撤人时,爆破工必须走在最后。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应处在爆破地点以上的位置;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爆破工必须处在爆破地点的进风侧)。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爆破。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9、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爆破。
⑴、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爆破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
⑷、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爆破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
⑹、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爆破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
⑺、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
⑻、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
⑼、无爆破掩体;
⑽、“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10、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1、出现拒爆、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⑵、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2、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应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联锁”换牌。
13、爆破后要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爆破工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井筒、掘进工作面大断面施工的验炮程序和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爆破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15、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16、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爆破,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爆破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7、处理卡眼时,若无其他办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爆破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必须洒水降尘。
④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18、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爆破,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放顶煤开采时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五节 火工品电子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火工品到矿后由通风区专职人员对所供火工品进行验收,并在手持机上录入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矿对实行电子信息管理所需的各项设备(手持机、单位卡、人员卡)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以避免设备损坏。人员卡要统一保管,只有当使用时将卡交于本人使用,使用完毕后收回,以免丢失、损坏等。
第三十条 如矿进行停产检修,应在停产检修前,由矿派人将未上报的电子单位卡数据即时报给开证人,以防电子单位卡被锁。
第三十一条 在使用中如发现电子信息(手持机、卡)出现错误,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严禁个人或非专业人员擅自改动设备。各矿通风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公安部门、开证人出现的各种电子信息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矿要继续执行井下手写台帐制度,以便电子信息出错时加以核对。
第三十三条 各矿爆破员和库管员进行人事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人员的信息报皖北公安分局,以便对人员卡进行变更、注销或建立。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详细制定出手持机、卡的操作管理流程,做到机、卡的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明确职责。矿分管火工品的领导要定期检查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由于使用单位在单位卡、人员卡、手持机的操作使用过程中误操作、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死机需专门解锁而影响供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负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通风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通风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按服务时间长短,通风设施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通风设施。凡服务年限在半年以上的应建立永久通风设施,服务年限在半年以下的可建立临时性通风设施。突出矿井的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所有通风设施都必须按突出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标准设置。矿井的生产区域回风系统不宜设通风设施。
第三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区结束后,至少不超过1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砌筑永久性封闭。长期不用或已报废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封闭;临时停风短期内还要使用的巷道,可设置临时性封闭。密闭墙施工前,必须切断同封闭区连通的轨道、铁管、电缆等导电体。
第五条 矿井总进、总回风巷、一翼、水平、煤层以及采区的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永久性测风站。各用风地点设临时测风点。
第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管理牌板和检查记录,并做到井上下一致。
第二节 通风设施质量标准
第八条 风门
1、永久风门
⑴永久风门的砌筑位置应尽量避开动压区,选择顶、帮条件较好的地点设置。
⑵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⑶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厚度不小于0.5m,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墙厚不小于0.8m。
⑷墙面平整,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瞎缝,应预留电缆孔和管子孔。
⑸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
⑹通车风门实现自动化;主要进回风和采区进回风之间的风门要装有风门闭锁装置;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向风门)。
⑺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通车风门底坎除外)。
⑻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木质门扇要错口、穿带;门扇厚度不小于30mm,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
⑼风门要设底坎,通车风门底坎高度不超过轨道面10mm。风门下方要设挡风帘。
⑽非自动化的通车风门在低压侧应安设门弓,防止撞坏风门。
⑾各矿根据井巷具体条件确定风门规格,但同一矿井风门规格应统一。有条件的地点应积极使用无压风门。
⑿风门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风门水沟要设翻水池或挡风帘。
2、临时风门
⑴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受巷道条件限制的除外);每道风门应能完全敞开,并能自动关闭。
⑵风门要设在顶、帮完好处。
⑶风门墙的构筑材料可选用木板(厚度不小于10mm)、废旧皮带等不漏风的材料。木板风门要采用鱼鳞搭接,迭缝宽度不少于10mm,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⑷风门墙四周要接触严密。
⑸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⑹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厚度不小于25mm,皮带风门除外。
⑺风门要设底坎,通车风门底坎高度不超过轨道面10mm。
⑻风门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无其它材料、设备堆积。
第九条 密闭
1、永久密闭
⑴永久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⑵密闭应设在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处,距全风压巷道不得超过5m。
⑶密闭周边要掏槽。岩石锚喷巷道要见实帮实顶;砌碹巷道必须拆碹掏槽;煤巷及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少于0.3m,且见硬帮硬顶。
⑷密闭墙厚度应根据其高度和选用材料确定,但不少于0.5m。
⑸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墙面平整, 1m 内凸凹程度不大于10mm(勾缝除外);墙体必须灰浆饱满,无裂缝、重缝、瞎缝;墙面要刷白。
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密闭墙要设观察孔、注浆孔、翻水孔(池);无自然发火危险矿井的密闭墙不设注浆孔。观察孔的位置应在距顶板300mm处(高度超过2m时,应在距底板1.6~1.8m)的巷道中部。翻水池进水口加网罩。注浆孔平时应堵严。
⑺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无其它材料、设备堆积。
⑻密闭墙周边要留有宽不少于100mm、厚不少于10mm的裙边。
⑼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记录牌、检查箱,定期进行检查。
2、临时密闭
⑴密闭应设在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处,距全风压巷道不得超过5m。
⑵密闭墙的构筑材料可选用木板(厚度不小于10mm)、废旧皮带、木段、木柱等材料。木板密闭要采用鱼鳞搭接,由上向下钉在木质站柱上,迭缝宽度不少于10mm。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⑶密闭墙四周见硬帮硬顶。
⑷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⑸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记录牌,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永久调节风窗
1、调节风窗的墙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质量同永久风门的墙体。
2、调节风窗要设在墙体的上方,尺寸按该巷道最大需要通过风量设计。
3、调节风窗前后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风门上方无设置调节风窗条件的,可在风门上设置调节风窗,但必须能调节风量。
第十一条 测风站
1、测风站应选择在支护完好,前后各10m 范围内无风流分支、汇合,无巷道拐弯、障碍,巷道断面规整的地点,长度不小于4m。
2、测风站位于架棚巷道或其它断面不规整巷道时,巷道应采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衬壁成固定形状的断面。
3、测风站要全断面粉刷,两端抹100mm宽的标志线。 临时测风站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4、测风站及其前后各10m内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和材料堆积。
5、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内容包括巷道断面、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测定人等;测风结果必须及时填入测风记录牌中。
第十一章 “ 一通三防”检测仪器仪表
第一节 通风实验室
第一条 通风实验室是公司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