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抽采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
第十条 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矿业集团公司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3个月。
在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瓦斯抽采工程、抽采量计划和工程材料费用预算,每月5号前报送公司瓦斯治理考核办公室审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审批。依据瓦斯赋存状况,由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矿井、矿业集团公司逐级汇总,明确必抽量和应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审批意见执行,按期实施。如因地质或其他因素影响瓦斯治理效果而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提前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5米以内必须设置甲烷监测传感器。
第十三条 瓦斯抽采参数(抽采流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的测定。在所有运行的瓦斯抽采系统中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瓦斯抽采自动检测装置,并与矿井监控系统联网。移动泵站和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移动泵站空气中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管末端30米外的瓦斯浓度要在《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必须切断泵站电源,停止抽采瓦斯,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25%。同时采用自动监控装置,以保证抽采工作面的安全。
第十五条 斯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或文字以示区别。抽采管路不得有积水、泄漏,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抽采主干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架设高度不应低于1.8米,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米,支管离地高度不低于0.3米。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和抽采工程质量验收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排)采半径测定。
第十八条 强瓦斯抽采管理,技术资料齐全。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资料:
1)图纸:抽采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场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
2)记录: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房值班记录。
3)报表: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报表。
4)台帐:抽采设备台帐;抽采工程台帐;抽采量台帐。
5)报告: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抽采瓦斯总结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成抽采瓦斯系统的矿井必须坚持正常抽采,抽采瓦斯必须符合以下管理指标:
1)永久抽采系统的年抽采瓦斯量不小于100万立方米,移动泵站不小于10万立方米。
2)瓦斯抽出率: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0%;邻近层卸压抽采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35%;采用混合抽采方法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5%。
第二十条 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1)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吨煤储量钻孔工程量不得低于0.1m。
2)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a)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b) 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c) 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3)采煤工作面抽采瓦斯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满足表1要求;
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要求。







(3)钻孔密封深度:岩石孔不小于3米;煤孔不小于5米。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工程施工质量,所有抽采瓦斯工程都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不合设计标准的要重新施工。
第二十二条 瓦斯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三条 应组织1次抽采瓦斯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和评定,抽采瓦斯月报于次月5日之前报集团公司。
第六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效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和《安徽省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各类传感器,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并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停风断电并闭锁。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第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稳定性应不小于15d,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软件接口协议必须符合联网要求。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矿井应按以下标准进行机构人员设置:
⑴、成立隶属通风区(科、监测工区)的监测队,由一名区(副)区长负责,并至少配备1

 6/6   首页 上一页 4 5 6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