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有效风量率不应低于85%。矿井有效风量率是井下采掘工作面、硐室等实际用风总和与矿井总进风量的比值。采煤工作面有效风量以进风量为准,掘进工作面的有效风量以保证局部通风机不循环的有效配风量为准;其他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以实测的风量为准,如实测风量大于该地点的规定配风量上限,则多余的风量要扣除。两个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以其中较大的一处的风量作为有效风量。
第二十八条 进风比是衡量矿井通风是否合理、经济的另一项指标。进风比就是实际进风量与实际需风量之比,其合理范围是100%~110%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二十九条开拓、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包括通风方式、需要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等内容的局部通风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条 掘进巷道、回棚和修护巷道以及有人作业的独头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煤、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程开工,技术科必须提前一周给通风区下达施工通知书,以便及时安设通风设施,避免影响生产。
第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要挂牌管理,由生产班组的机电工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安装消音器或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
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按通风区指定的位置安装。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与矿车的突出部分距离不小于0.2米。 启动装置应放在局部通风机吸风侧10米范围内,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必须从进风侧引入。
第三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要完好,辅助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必须垫高或吊挂,距离轨道面或底板不小于0.3米;局部通风机前后5米内无杂物堆积。
第三十五条 煤巷、半煤岩、有瓦斯涌出的岩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必须实现自动切换。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两闭锁”,“ 双局部通风机”、“双电源”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
双电源:主、备局部通风机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双局部通风机: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
三 专:1)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2)专用变压器;3)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两闭锁:1)瓦斯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必须切断局部通风供风区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2)风电闭锁: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必须切断局部通风供风区域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主、备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当主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自动开启;备用局部通风机停运时,主局部通风机必须自动开启;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再恢复送电时,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在待用状态,只许人工起动。
低瓦斯矿井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第三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满六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正常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风筒。必须按供风要求合理选择局部通风机及风筒,一般使用5.5kw×2、7.5kw×2对旋局部通风机或11kw局部通风机,配直径400-500mm风筒;使用11kw×2、15kw×2对旋局部通风机或28kw局部通风机应配备直径不小于600mm风筒,使用22kw×2、30kw ×2对旋风机应配备直径不小于800mm风筒。
第三十八条 风筒要由通风区派专人管理。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吊。风筒接头严密,无破洞;合理使用变径节、弯头;风筒内有水要及时放出;任何人不得破坏风筒。
第三十九条 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煤及半煤岩巷不得超过5米,岩巷不超过8米,保证工作面风量充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第四十条 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严禁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第四十一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局部通风机循环风;严禁局部通风机设在两道风门之间;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严禁随意掐断风筒。
第四十二条 地面要建立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局部通风机型号、安装地点、风筒长度、风筒管理人、迎头风量等内容,并与井下相符。
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以矿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确实需要局部通风机停运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凡出现无计划停风无论是否瓦斯超限均要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节 巷道贯通
第四十五条 在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或老空、老巷贯通时,为防止通风、瓦斯、水、火、煤尘、爆破事故的发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