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处理)。[《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监测系统)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除人员,然后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所汇报。
第三十七条 瓦斯超限时通风调度必须及时向区值班、调度所、及通风区有关领导汇报,调度所必须将瓦斯超限情况及时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安监处。
第三十八条 矿调度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瓦斯超限追查会。
第三十九条 追查会要有记录备查。瓦斯超限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电传集团公司。

第九节 盲巷管理
第四十条 凡是井下巷道长度超过6m的不通风独头巷道,都叫做盲巷。井下应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予以永久封闭。
第四十一条 加强盲巷管理,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及现场施工关,不准间歇式施工,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凡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必须立即断电、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米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电缆等物体,防止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3 %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第四十二条 启封盲巷密闭,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恢复盲巷通风,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四十三条 矿井要建立盲巷密闭管理台帐(与防火密闭分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帐。密闭墙损坏或墙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限,要及时汇报分管通风区长,并立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距离盲巷密闭的巷道口2米左右必须设置栅栏。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要牢固可靠。栅栏外要设置检查记录牌,并揭示警标,栅栏内设置检查记录箱。盲巷密闭的栅栏外,不得存放机电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
第四十五条 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密闭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有关数据。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米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第四十六条 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通风系统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离盲巷20米(综掘50米)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内积存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第四十七条 凡破坏栅栏或盲巷密闭的要严肃追查处理;凡检查中发现密闭外瓦斯超限的,要对盲巷管理人员和分管副区长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节 瓦斯排放
第四十八条 井下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可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编制瓦斯排放措施(具有瓦斯抽放系统的巷道,必须采用抽放的方法排放瓦斯)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
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排放制度组织排放。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排放顺序。
第四十九条 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编制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2)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应采用限风流排放法,严禁 “一风吹”。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甲烷报警仪或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救护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
排放瓦斯井下现场负责人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监副矿长)担任。
5)凡由矿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现场总指挥由通风副区长以上的管理干部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担任。
6)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7)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负责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浓度控制由救护队和通风区负责,停送电和电器设备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安监部门负责撤人和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8)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通风工作面,后排被串联工作面。
第五十条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确责任。
2)排放瓦斯前,地面总指挥组织安排回风系统撤人,断电、设置警戒的人员,都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3)排放瓦斯地点附近的进风流中必须设置电话,保持畅通。排放瓦斯各项准备工作按措施就绪后,报告地面总指挥,经同意后,现场负责人方可下达排放命令。
4)排放人员必须按措施的规定进行排放,排放时观察局部通风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后,由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确认排放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地面调度所汇报,由地面总指挥下令撤出警戒、逐级恢复送电,宣布排放瓦斯结束。
第五十一条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报警仪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检查瓦斯,必须两人同行,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甲烷和氧气报警仪。若瓦斯浓度大于3%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负责进行探险,其它人员不得进入高浓度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现场负责人未到排放瓦斯现场的;
4)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撤人未完成的;
5)无计划停风未及时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的。

第四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一节 建立完善防突管理机构
第一条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防突领导小组,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建立防突专业队伍,配齐防突专业人员。[《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条 在矿长领导下的专业防突机构负责编制矿井年(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和总结,开展日常防突工作,进行突出危险区域工作地点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监督检查防突工作的执行情况,收集、整理防治突出的资料,填写突出卡片、分析工作地点的突出情况,及时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第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突监督管理体制,保证防突各项工作的闭合管理。此监督管理制度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各矿必须建立防突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和工种编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第五条 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七条
]按期进行考核,保证其操作技能熟练,对防突业务应知应会。
第二节 防突技术管理
第六条 防突技术管理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本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防突工作必须实现规范流程、闭合管理。新水平和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设计,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与有资质的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突出煤层的“三区“划分;编制掘进面防突措施;防突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瓦斯抽采部门和掘进队伍实施防突措施;防突部门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八条 突出矿井必须抓好防治突出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四图版”、“四台帐”、“一卡片”。
“四图版”:瓦斯地质图、采掘工作面动态图、防突施工图和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关系图。
“四台帐”:突出煤层基本参数考查台帐、防突装备与仪器仪表管理台帐、煤柱台帐、瓦斯抽采台帐。
“一卡片”:煤与瓦斯突出卡片。
第九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措施,日常预测结果由矿井专业防突人员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十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的专门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采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在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煤层巷道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尽量避免压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尽量避免上山掘进和切割煤柱。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应由矿井地质部门与专业防突机构和通风等单位共同编制,图中标明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威协区域范围、采掘进度、被保护层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地质部门要及时、准确下达地质预报书。必须重点加强掘进面地质预报工作,采用三维等地质资料,结合施工卸放钻孔和抽采钻孔,准确预报和控制掘进面前方的地质构造,并将防突预测图悬挂在现场。
第十四条 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十五条 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编制突出煤层采掘面技术安全措施时,必须单

 4/6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