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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独编制防突措施。防突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效果检验方法、防护措施及贯彻执行防突措施的责任制,并附图表。
2)防突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组织会审。
3)经批准的防突措施,在开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人员全面贯彻并考核签字,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中必须按防突措施的规定执行,若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按规定执行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要重新向施工单位人员贯彻、考核、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5)公司、矿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等业务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每月、矿每旬、施工单位每天、安监人员每班要检查一次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突出区域的采掘面,应有防突专业人员现场跟班。
第十六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域、突出威胁区域的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采掘进工作面在穿过突出孔洞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八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面的专职瓦检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检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协助班组长撤人、报告调度所。
第三节 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十九条 出矿井必须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出煤层的区域预测(每个采区、水平)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采掘面和岩巷揭煤进行突出预测,必须采用2个以上预测指标或采用综合指标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预测指标的选用要适合矿井突出煤层的实际情况,要求选用的2个指标既能反应煤层瓦斯状况、又能反应地应力状况,以保证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预测(效检)、措施终孔报告单”矿总工程师签阅审批制度。防突管理牌板必须悬挂在距工作面50米以内,在工作面预测位置的顶或帮上必须标注醒目的预测和防突技术措施执行位置,严防超采超掘。
第二十四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采掘作业。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当采掘工作面煤层在遇到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出现软分层或煤层变松软、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区域。必须及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在确认无突出危险时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六条 当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掘进面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米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米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面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米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米的检验孔超前距。当防突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七条 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有抽采瓦斯系统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必须积极开展底板岩巷穿层孔抽采瓦斯工作,制定合理的预抽期,超前掩护掘进施工。有效性数据,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第五节 石门揭煤
第二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新水平第一次揭开所有煤层,必须在石门距被揭煤层20米以外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集团公司现场验收,瓦斯管理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米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钻孔,以便确切掌握煤层的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2)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米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米的钻孔,测定煤层的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2米以外,务必再做一次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采用2个以上预测指标或采用综合指标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
3)止误穿煤层,在石门距煤层垂距5米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钻孔,超前距不小于2米。当岩巷距煤层垂距2~5米时,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准确掌握煤层层位。
4)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岩柱。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米、揭穿(开)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米,采用抽采或排放钻孔3米。如果岩层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大法线距离。
第三十二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掩护巷道预抽瓦斯、煤体固化、抽采瓦斯、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预防突出措施,并经效果检验,确认无突出危险时,采用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低于300米)揭穿煤层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治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第三十三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爆破的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3)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30分钟,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4)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突出煤层,如果不能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严禁使用风镐作业,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并相应采取防突和防片帮、冒落措施。
5)降低震动爆破发生诱发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措施。
6)门揭煤全过程中必须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井巷第一次揭穿所有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并应参照本节有关石门揭煤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六节 防突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具有突出危险的采掘面和石门揭煤,必须采用抽采瓦斯和施工卸放钻孔措施。掘进面进行抽采瓦斯时,抽采钻孔深度要大于30米,并保持超前于工作面10米,以保证抽采孔的有效孔长和起到探查前方构造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刚拨门施工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小直径浅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米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措施孔钻孔终孔位置控制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第三十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严禁上山掘进,如确需上山掘进,则必须调整成伪倾斜,巷道角度不超过20度。上山掘进时,必须采用超前钻孔、抽采瓦斯、掩护档板或其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前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米。贯通爆破前,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
第四十条 采取防突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无防突负责人允许的进尺单,严禁进尺,所有采取防突措施的施工地点,必须在工作面附近悬挂防突措施图版,并班班填报,及时反映工作面的动态情况。
第四十一条 距离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十二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综合防治措施。即: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抽排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矿总工程师及时组织制定、实施过断层或瓦斯异常带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三条 突出区域必须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每个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突出采掘面必须具备独立的回风系统,回风经过其他采掘面安全出口、并且是唯一安全出口的,必须通过绕道隔开,保证其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
第七节 安全防护
第四十四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保证回风巷道畅通无阻,禁止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至少设一组坚固的反向风门,风筒穿过处要设铁风筒和防逆流装置。在同一阶段内采掘面及其联通巷道必须用两道正反向风门隔开,与采掘面回风相连通的硐室,回风要设可靠的防逆风系统。反向风门厚度不得低于50毫米,门墙厚度不小于0.8米。
第四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四十六条 打超前钻孔时,迎头应设掩护档,如遇喷孔、垮孔、顶钻、瓦斯变化异常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接通达调度所的电话。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中有人作业处应设压风自救系统。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
第四十八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低于300米。煤巷掘进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峒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四十九条 巷掘进工作面应保持上部超前,下部滞后的斜层,并在迎头后方打交错挡,掘进时必须采用毫秒爆破作业,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严禁反向装药爆破,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峒室内,采用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采煤工作面应按逆风方向顺序爆破,使用毫秒电电雷管可采用分组装药爆破,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进行爆破,爆破工必须在进风巷道内,爆破母线敷设长度不得少于100米,采煤工作面两巷出口断面必须保证。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若有大量瓦斯涌出,人员严禁进入高瓦斯区。
第五十条 在每个采掘工作面中,爆破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实,对采用大直径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爆破前,“三泥”必须使用正常,爆破要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第五十一条 爆破时,回风系统的采掘面及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人员必须撤到指定的安全地点),爆破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若有大量瓦斯涌出,人员严禁进入高瓦斯区。
第五十二条 在突出煤层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工。班组长及进入该区域的管理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机,该区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熟悉突出的预兆、自救和互救的方法,并要了解瓦斯监控系统停电、撤人范围等基本知识。
第五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装隔爆设施并定期检查完好情况。
第八节 汇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加强防突调度汇报工作,采掘班队长接班后,班中和班后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所详细汇报现场防突情况,专职瓦检工接班后,班中和班后要及时向通风区值班人员汇报现场防突情况,通风区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记录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等有关领导全面汇报。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一条 井瓦斯抽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定期检查、平衡抽采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
第二条 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
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第三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抽采瓦斯系统的抽采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的,应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条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采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生产。
第五条 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时,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抽采设计内容包括:工作面概况、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管理及抽采泵的选择、抽采效果预测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六条 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采瓦斯的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采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
第七条 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抽采瓦斯队伍由通风区或防突区统一管理,对抽采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移动泵站应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有专人看管,并配有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面抽采系统图、高低浓度瓦斯检定器、负压流量测定装置和抽采、运行、值班记录等。
第九条 移动泵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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