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通
风
系
统 2.7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和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130条、131条、132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为独立通风。 符合
2.8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127条、128条 掘进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安装有2台同等能力局部通风机,一用一备。 符合
2.9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到掘进面的距离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128条 风筒使用符合要求。 符合
2.10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128条 掘进工作面进行了断电测试,风电闭锁符合要求。 符合
2.11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有专职瓦斯员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附近开关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129条 查记录,符合要求。 符合
2.12掘进巷道和其它巷道贯通时,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批准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8条 有巷道贯通措施。 符合
2.13井巷中风流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110条 井巷中风流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符合
三
瓦
斯
管
理
3.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该矿每年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符合
3.2瓦斯检查员按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配置人数符合要求。 晋煤监办字(2009)81号 瓦斯员配备27人,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
3.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上、下瓦斯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19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符合
3.4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建立有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报表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符合
3.5光干涉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提供检定报告。 晋煤监办字(2009)81号 通风瓦斯检测仪器定期进行了检验。 符合
3.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监控日报表有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符合
四
瓦
斯
检
查 4.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无瓦斯积聚现象。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136、138、139条 井下无瓦斯超限现象。 符合
4.2每班瓦斯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查瓦斯检查记录,符合要求。 符合
4.2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煤矿安全规程》
第140条 井下无临时停风地点。 不涉及
四
瓦
斯
检
查 4.3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第141条 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 符合
4.5回采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2.5%,风速大于0.5m/s,巷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贯穿整个工作面长度,巷道内无盲巷,在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设置甲烷报警器(断电浓度≥2.5%)。 《煤矿安全规程》
第137条 专用排瓦斯巷道符合规定。 符合
4.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瓦斯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下井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等均配备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符合
4.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和开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要求安设隔(抑)设施,或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155条 井下主要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顺槽设置有隔爆水棚。 符合
五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5.1矿井按规定配齐瓦斯监测装置,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159条 矿井安装有安全监控系统。 符合
5.2瓦斯监测系统设备功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测中心室应24小时连续正常监测,按时打印报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164条 瓦斯监测系统设备功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能实现24小时连续正常监测,按时打印报表。 符合
5.3分站设置和传感器安设位置、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及时校验传感器,实现瓦斯监测系统联网。 晋煤监办字(2009)81号文 分站设置和传感器安设位置、数量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及时校验了传感器,矿井实现瓦斯监测系统联网。 符合
五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5.4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161、169-175条。 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等符合规定。 符合
5.5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169条 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符合
5.6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校对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校对1次,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了测试。 符合
六
瓦
斯
抽
放
系
统 6.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规程》第145条 按《规程》规定建立有瓦斯抽放系统。 符合
6.2瓦斯抽放泵及泵房等抽放设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第146条、174条175条 瓦斯抽放泵及泵房等抽放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符合
6.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建立有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符合
6.4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编制有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符合
6.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建立有瓦斯抽放部门,配备有足够的人员。 符合
6.6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50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矿井瓦斯抽采率73%。 符合
6.7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该矿瓦斯抽采系统经晋城市煤炭工业局验收合格。 符合
七
火
源
管
理 7.1煤矿企业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 下井人员穿有工作服,检身制度执行较好。 符合
7.2井下使用塑料制品必须具有煤安标志,防止静电产生。 晋煤监办字(2009)81号文 井下风筒布等塑料制品具有煤安标志。 符合
7.3井下或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制定有安全措施。 符合
7.4炮眼封泥长度、爆破母线及爆破作业场所瓦斯浓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20条、322条、323条、329条、331条、
第455条。 爆破材料和爆破作业符合要求。 符合
7.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或电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445条452条 井下使用电气设备符合要求。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