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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2019-10-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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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井下无电气失爆现象。    符合
    7.7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    矿灯使用符合要求,无破损现象。    符合
    7.8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    井上下装设有防雷电装置。    符合
二、瓦斯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分析:
(一)矿井瓦斯自身危险性分析
瓦斯具有燃烧和爆炸性,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火能燃烧或爆炸,对矿井威胁很大。一般情况下,井下瓦斯浓度在5~16%时,遇火能迅速氧化形成爆炸,并产生高温高压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形成破坏力很强的冲击波,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会严重摧毁矿井巷道或井下设备,还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当瓦斯浓度低于5%或高于15%时,遇火便可能燃烧。在井下空气中的瓦斯浓度超过43%还能使人缺氧而窒息死亡。当开采的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时,煤矿井下在采掘过程中就可能发生从煤(岩)壁内部向采掘工作空间突然喷出大量的煤(岩)与瓦斯现象,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中断矿井生产。
(二)现场检查结果分析
该矿通风系统合理,各采掘工作面及部分硐室等用风地点均实行了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切换装置;通风设施比较安全可靠,井下各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通三防”机构齐全,制定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该矿建立有矿井瓦斯检查、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排放瓦斯管理等制度,并能遵照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员人数能够满足矿井需要,通风仪器仪表配备齐全,矿井建立有各种相关的瓦斯报表,且通风瓦斯日报表经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通过检查,评估期间井下未发现瓦斯超限作业。
该矿建立有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系统实现联网,运行正常,对井下工作面瓦斯、总回风巷风速、矿井负压以及井下工作面设备馈电状态进行了实时监控。
该矿建立有2套瓦斯抽放系统,主要对矿井采空区瓦斯进行抽放。
该矿井下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以及各个采掘工作面顺槽内等处设置有隔爆水棚。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装符合要求,无电气失爆现象;井下工人未有穿化纤衣服,井下塑料制品属抗静电产品;井下需进行爆破作业时,放炮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火工品的使用符合要求;井下无明火和火区,井上下设置有消防材料库,重要地点配备有消防器材。
但在对矿井实地评估中,仍然发现以下问题:
1、进风井筒有结冰现象;
2、35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联络风门打开后不能自动关闭。
经我中心评估,检查项目55项,其中不涉及1项,符合项53项,不符合项1项,符合率98.15%,该矿瓦斯重大危险源控制效果较好,矿井瓦斯风险度可控。
第三节  矿井煤尘危害、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一、煤尘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过程
该矿3号煤层煤尘不具有爆炸性,但井下煤尘浓度过高时,不仅会对人员危害较大,引起矽肺病;而且还会影响视线,不利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从而也增加了机械人身事故的机会。故本次评估对煤尘的防治进行了检查。具体检查情况见下表。

煤尘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检查表    表3-3-1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统    1、高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每年至少测一次,其余2年至少测一次,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爆炸性进行鉴定。    《规程》
第151条、晋煤监技装〔2013〕161号    该矿3号煤层2015年8月进行了鉴定,煤尘无爆炸性。    符合
    2、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晋煤监办字(2009)81号文    有综合防尘措施和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有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敷设,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水源充足可靠,并经过过滤。    《规程》第152条、晋煤监办字(2009)81号文    矿井建立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按《规程》规定进行敷设,并安设有支管和阀门;防尘水源充足可靠,并经过过滤。    符合
    4、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m3,并具有备用水池。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地面有备用水池。    符合
    5、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不得放空(有涌水的除外);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规程》
第153条    符合要求。    符合
    6、采掘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井壁巷帮),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岩)时洒水。    《规程》第17条、154条    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使用湿式打眼,爆破时喷雾洒水降尘。    符合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规程》
第154条    井下各地点安设有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有风流净化水幕。    符合
    8、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应设移架自动喷雾,放顶煤工作面应设放顶煤自动喷雾。    《规程》
第154条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有内外喷雾装置,符合要求。    符合



统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规程》
第154条    采煤工作面未严格执行煤层注水措施,工作面煤尘较大。    不符合
    10、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5条    该矿开采3#煤层无爆炸性。    不涉及
    11、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5条    能够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    符合
    12、矿井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6条    制定有综合防尘措施。    符合
二、煤尘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程度分析:
(一)煤尘自身危险性分析
当井下空气中,煤尘浓度(煤尘具有爆炸性)达到一定界限(30~2000g/m3)时,遇到火源就可能产生煤尘爆炸事故。对单一煤尘来说,其爆炸下限浓度为30~40g/m3, 上限浓度为1000~2000g/m3 ,爆炸力最强的浓度为300~400g/m3。煤尘爆炸的引爆温度一般为650~990℃。粒度越小,单位煤尘质量的表面积越大,越容易产生爆炸。发生爆炸时,粒度小于1mm的煤尘都能参与爆炸,但爆炸的主体是小于75μm的煤尘。井下空气中如果有瓦斯和煤尘同时存在,能增加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并能相互降低各自爆炸的下限浓度。当存在有瓦斯,且浓度达到 3.5%时,空气中的煤尘浓度只要达到6.lg/m3时,就可能发生爆炸。
另外井下粉尘(主要是煤尘)浓度过高时,不仅会对人员危害较大,引起矽肺病;而且还会加速机械设备的磨损,影响视线,不利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从而也增加了机械人身事故的机会。
(二)现场检查结果分析
该矿建立了矿井防尘供水管路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均敷设了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要求设置了支管和阀门。在所有产尘的作业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同时井下作业人员按要求配备了个体防尘器具。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对井下巷道浮煤及时进行了清理。
但在对矿井实地评估中,仍然发现以下问题:
采煤工作面未严格执行煤层注水措施,工作面煤尘较大。
经我中心评估,检查项目12项,其中不涉及1项,符合项10项,不符合项1项,符合率90%。矿井煤尘风险度可控。
第四节  矿井火灾危害、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一、火灾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过程
该矿3号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矿井主要防止外因火灾的发生。具体检查情况见下表。
火灾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检查表    表3-4-1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检查情况    检查  结果





治    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规程》第215条    制定有防火措施,符合要求。    符合
    2、矿井必须有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
高瓦斯、突出矿井所开采煤层每年至少测一次,其余2年至少测一次,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开采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规程》第228条、晋煤监技装〔2013〕161号    2015年8月进行了3#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该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    符合
    3、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第218条、晋煤监办字(2009)81号文    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符合《规程》规定。    符合
    4、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设置位置应符合《规程》规定,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应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第216条、217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设置位置符合《规程》规定,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符合《规程》规定。    符合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规程》第219条、第222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无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未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符合





治    6、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规程》
第221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均采用了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无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符合
    7、井口房和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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