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条 井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压观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时,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
第50条 对井下水文钻孔进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的方法和要求,与地面水文钻孔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测压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反应灵敏,最好用专用的高精度压力表或高精度压力传感器进行观测,并根据孔口标高及时换算出水位标高。
2.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压)等,且每进尺5~10米或按设计要求测定水量、水压或水位。发现水量突变时,应停钻测算孔深和进行水量、水位观测,以了解相对隔水层的渗透性。
第51条 喷水钻孔水量观测方法只适用于井上、下自流钻孔(由于喷水高度不易准确测量,故精度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测出水头上喷高度、套管内径,计算其涌水量。
第52条 水压观测应根据水头压力的大小和观测条件,选用水头测量方法、压力表法等:
1.用压力表观测水压时,应将压力表拧紧在测压管上,不得漏水,压力估至0.01兆帕。
2.观测水位时,其方法步骤依次为:
(1)选用适当量程;
(2)检查工作电压,不得低于1.32伏;
(3)将传感器接在测压管上,插头插入"输入"插座,调零;
(4)开测压管阀门,待数字稳定后读数,如为高精度压力计应读至98.0帕;
(5)关闭闸门,关机拆除传感器;
(6)审核原始记录,并填写台帐、绘制图纸,发现资料错误时应重新观测。
(三) 小煤矿、老窑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观测
第53条 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要求:
1.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安排两人,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2.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3.必要时应取水样,并作全分析。
第54条 对于矿(井)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应及时调查以下情况:
1.井口坐标、标高。
2.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3.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
4.开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情况。
第55条 当井田及其邻近范围内有小窑时,应调查了解因小窑开采而引起的危害矿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窑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矿井掘进贯通、小窑向矿井排放水、报废小窑井口未做封填处理等)。
第56条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干裂、喀斯特塌陷,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
第57条 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四) 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中的观测
第58条 放水试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第59条 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地面观测孔,其内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洗井。
2.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3.备齐原始记录表:
(1)地面钻孔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孔口标高、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面埋深、水位标高、观测者、水位变化、累计降深等;
(2)井下钻孔水压观测记录、水量表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堰号(注明规格尺寸),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头高、水量、观测者和备注。
第60条 放水试验期间的井上、下水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61条 放水试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试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和次序关闭水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第62条 放水试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第63条 连通试验必须有试验设计,建立简易试验室,配备化验人员,以便及时测定示踪剂的含量。示踪剂的选择和用量的确定,既要考虑连通试验的需要,又不能对地下水质产生有害的影响,且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方法、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4条 对连通试验的准备、投放和接收监测工作的要求:
1.投放示踪剂前的准备:
(1)投放示踪剂前,必须采集投放点、接收点以及溶解示踪剂用水的水样,进行本底值测定;
(2)投放方法和投放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溶解示踪剂的容器或设备必须进行清洗,预防污染;
(3)采用比色法时,要提前调配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并分别装入比色管待用。用光度计及检测仪时,要事先检测仪表并测定本底值;
(4)取水容器每次取样前均应洗刷清洁,并用蒸馏水刷洗干净后待用,严防污染;
(5)试验前应备齐取样用的容器.标签及检测用记录纸和计算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