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第29条 物件的吊装按本规程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件应与车盘封装牢固,不得有任何松动,并能经得起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和震动,封装绳索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擦巷道两帮和顶底板。
第30条 对大型或超长、超宽物件,应有2人分别在运送物件的上方不小于3m处的轨道两侧跟车监视,分别察看物件与巷道的问隙和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问题。严禁跟车人员在物件下方监视。跟车人员不得乘坐在物件上或车盘上、矿车箱内和矿车连接处。
第31条 绞车下放或提升重物时,当有人跟车行进时的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跟车人员的步行速度,并保证跟车人员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发出停车信号。
第32条 物件在经过井巷上下变坡点时应放慢速度,严禁猛松、猛拉。下放经过变坡点时,绞车钢丝绳不得有余绳。
第33条 当在井巷中运送物件出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应首先停车施闸,锁住绞车滚筒,再下人到井巷内进行处理,禁止在行进中处理。处理运输车辆掉道时,要防止钢丝绳弹跳伤人。
第34条 在绞车运行中,任何人要求停车,绞车司机都必须立即停车,当故障排除后应重新发出开车信号,方可开车。
八、特殊操作
第35条 起吊过程中发现起吊梁或棚梁腿异常时,应停止起吊,放下起吊物处理好后再行起吊。
第36条 在绞车运行中绞车司机发现钢丝绳异常跳动、绞车声音异常、电流指针异常跳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施闸,进行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根据信号重新开车。
九、收尾工作
第37条 当设备(设施)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拆除封车用绳索等物件,拆除时要注意防止捆绑物有余劲伤人。物件卸车按本规程的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第39条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