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范围内大型物体的起重搬运和吊运工种。
第2条 以上大型物体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较大型)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压风、采掘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长、大直径水(风)管及其他超长、超宽等重型设备或设施等。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熟悉有关设备安装、起吊、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能够正确使用各种起重工具,会操作吊运机械。
第6条 身体状况适应起重作业。
第7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8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集中精力,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9条 进行起重及搬运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集中精力,严禁嬉戏打闹。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讲明旗语、手势、口令、口哨等的有关规定。
第10条 起重机械、工具、卡具和绳索(绳套)等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应由施工负责人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起重所用的吊装环必须为封闭环,严将物件压住管线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绳索、吊具。
第11条 如需用平车运送物件时,应将物件平稳吊至车辆中心位置,垫好衬物,平稳放下,并用木楔(或软质衬垫)将物件垫稳后固定在平车上。
第12条 用人力抬运大件重物时,要同肩同向,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齐起齐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旁监视,防止伤人或损坏设备。
第13条 用滚杠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用滚杠在坡道上搬运物件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第14条 使用手拉葫芦(千不拉)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须指定专人绑腿和看腿。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起吊重物需悬空停留时,要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15条 使用千斤顶起重时,应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衬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的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2/3。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步
起落。严禁将人的肢体伸人重物下方。
第16条 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意使小绞车提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别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应点动开车使钢丝绳张紧后,检查钢丝绳受力方向正确、各部件无异常后方可开车起重或搬运。不允许在运转中一手操作制动手把,一手
调整钢丝绳,如需调整应使钢丝绳松弛后再调整。
第17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起重机在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在吊运作业中,将重物提起、下放、转动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员时,司机均应鸣铃(或按喇叭)示警,注意观察,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18条 一般不应使用两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