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思考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很难执行到位。违章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影响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和权威性。
4、安全整治难彻底。煤矿安全整治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或开展几次就能奏效,就能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在实际监察中,却往往会采取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整,一次又一次的验收,有的矿务局对矿井作些局部的整改后,马马虎虎就过了关。每年都验收好几次,老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新问题又积聚了。对某些隐患较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关闭的矿井,只好冠以“保留矿井”“延期整改矿井”之类的提法,督促其整改。让煤矿安全整治这项很严肃的执法工作变了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成了“漏网之鱼”。一些安全隐患较多的矿井未能得到脱胎换骨的整改,更谈不上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影响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问题主客观原因均有,笔者认为主要是:
1、认识相对滞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人们对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至深,从知之不多到认识逐步深化,直至掌握其规律的过程。煤矿安全监察是国家新组建的一支专业执法队伍,是个新生事物。从组建到成熟需有一个过程,在探索阶段必然会走些弯路、受到挫折,认识上也不可避免会产生误区和存在偏颇,交“学费”、走弯路在所难免。
2、执法力量薄弱。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仅2800多人,分布在全国20个产煤省和70个办事处,担负着26200多个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剔除文秘、财会、党团和其他必要的行政人员,监察员人均要负责矿井10余处以上。而且煤矿分布广、现场变化大,大都坐落在崇山峻岭中,远的离驻地上千公里,监管难度极大。同时,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域性也弱化了执法力度,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系煤炭管理局改组,办事处设在重点矿区,监察职能的行使必然受到地理因素、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3、政策法规缺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安全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

 4/9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