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以确保矿业项目经营者履行预防和恢复义务。对不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义务的企业,除损失保证金外,还可能受到罚款和监禁等处罚,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职员还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2.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
美国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点出发,为避免多部门管理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被动局面,在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中,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明确交给了关系密切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部门进行管理。由矿业部门主管矿山环境的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
3.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自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许多国家都逐渐认识到,解决矿山环境问题不能单纯依赖治理工作,而应该防治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或报告书制度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得到了广泛采用,并作为政府部门批准项目上马的基本依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均应开展环境背景研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在项目规划阶段查明项目上马可能给项目所在地及比邻地区的环境带来的影响,据此提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4.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许多国家的管理实践表明,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现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
5.实施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
环境许可证是矿山开采前必经的法律程序,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行开发活动。环境许可证明确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