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8月11日开始,在短短7天时间里山西省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办矿相继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8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使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蒙上一层难以拂去的阴影。为迅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杜绝重特大事故再度发生,山西省人民政府于8月18日左权事故发生的当晚,立即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话会议,下令全省除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业集团公司4个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余4000余座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一律停产整顿一周。如今停产时限已过,复产工作也早已安排,但全省复产矿井屈指可数,甚至有的地市一座矿井也没有正式恢复生产。当前用煤高峰即将到来,长期停产使煤炭库存已基本告尽,人民生产、生活用煤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而煤矿复产时间却仍难以预料。
停产:不是办法的办法
多年来,煤矿发生事故后,往往习惯事后发文件、安全大检查、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这一程式化做法,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无可厚非,但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县市,10人以上事故的所在市地一律停产整顿,以至于更大的事故全省煤矿一律停产,重新组织验收,经省批准后方可复产。停产这种做法对于遏制事故连续发生、亡羊补牢、以儆效尤,无疑可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能显示出政府搞好安全的态度和决心。但对于一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是否妥当?一个矿发生事故,牵涉其他矿被迫停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多数矿长对这种作法表现出极大的无奈,称之为“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甚至比之于古代“连诛”、“连坐”。
煤炭开采为地下作业,以动态管理为主,如果短期、有计划地停产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对于煤矿不无益处,但如果长期停产,或仅仅是为了暂时不发生事故而强行停产,煤矿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已而为之,更有甚者为确保停产井口上锁、火工品封存、绞车贴封条,连起码的整改都不能搞,对煤矿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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