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同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图一己之利,也会投其所好,怂恿其犯罪,以借用领导者的权力捞取个人好处,从而使职务犯罪者堵塞言路,形成决策不民主,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违法乱纪,造成犯罪。对企业领导干部来说,如果不做到警钟长鸣,那么看似微小的腐蚀将会使人放松警惕,忘乎所以,直至走入“蛙未死于沸水而灭顶于温水”的陷阱。正如原安徽省政法委副书记李和中在狱中自我剖析的“我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一个发展过程。一开始,我也注意严格要求自己,对送礼之风、权钱交易很看不惯,或当场予以拒绝,或事后退还。这种思想和做法如果能够坚持下去,该有多好啊!然而天长日久,权力大了,有求于我的人多了,警钟不能长鸣,私心越来越重,以至于发展到麻木不仁,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地步,直至后来不能自拔,随波逐流。这是多么惨痛的教训啊!很多腐败分子之所以走入”温水煮蛙“的陷阱,就在于不能防微杜渐,从而更丧失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掉入万丈深渊而自取灭亡。
二、正确认识打与防的本质特征
我们谈国有煤矿企业改制后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实行打防结合,首选要弄清楚什么是打,什么是防。
打,就是针对我们党员队伍和管理层人员中已经蜕化变质成为触犯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所犯罪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为手段的惩罚措施。它打击的对象和前提是因罪而施,因罪而获。防则不同。防是针对一切掌有人、财、物资源调配权的党员干部和管理层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有提醒、警示、警戒作用的“教育十强制”的预防手段。它的前提是预防有腐败苗头,越过思想首先防线,滋生轻微违规、违纪到演化成实质性职务犯罪的全过程预防措施。打和防,虽有因果转换关系,但是,预防在遏制职务犯罪方面有着深远的教育、醒悟和制约意义。
三、正确处理“打”与“防”的关系
遏制职务犯罪,也要象抓安全生产那样“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因为打击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一般在职务犯罪发生后,运用法律武器予以打击,虽然可以发挥惩罚功能,起到震慑作用,但“打”的本身存在着明显缺陷。这是因为往往在职务犯罪发生后,才予以打击,即使收到惩罚的效果,但毕竟危害已经造成,被侵吞的财产可能被挥霍或转移。对党和群众造成的恶劣影响已无法挽回。而防则不同,它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制订相应的对策,采取有力的措施,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达到治本的目的。
当然,仅靠“防”是不够的,打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打不防,打得被动,打不能胜;只防不打,防而无力、防不胜防。这是因为,如果只顾打击,就会被职务犯罪牵头鼻子走,就会穷于应付,打击也就显得软弱无力。相反,如果只注重防范而忽视了打击,那么,犯罪分子就可能逃避惩罚。因此,打击和预防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打击职务犯罪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任用。
四、预防为主,防止职务犯罪
针对企业特点和职务犯罪的成因,必须把反腐败、遏制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