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职责
1、协助总经理(矿长)做好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制月度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会议纪要和巡查计划、路线、参加人员、巡查范围,负责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准备工作。
2、对每月、每旬事故隐患排查出的隐患,按专业分类督促各对应业务科室制定整改措施,汇总并通过书面材料、电子版形式下发至责任部门进行限期整改。
3、负责所有隐患排查、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进行汇总、上报和考核。
第二节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八条 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
由总经理(矿长)组织,总工程师负责,根据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关键时间段(雨季、冬季、节假日、国务院及省市召开重要会议期间),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并严格督促、考核落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分五级:矿级、专业科室、区队、班组、岗位。
(一)矿级隐患排查
矿长每月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排查方案,排查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
矿井每周四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周四例检,并在周四下午安全例会上做出隐患分析和落实整改。
(二)专业隐患排查
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必须参与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排查方案,每次排查后按五定形式进行落实,并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形成分析纪要,并在周安全例会上通报排查治理情况;
(三)区队隐患排查
生产期间,区队长每天早班班前会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做到生产作业“时段、区域、岗位”全覆盖,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班组隐患排查
由班组长负责每班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生产期间,班组长每班在班前会上安排当班隐患排查内容,做到当班工作区域、岗位全覆盖,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岗位隐患排查
强化各岗位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岗位排查记录,做到随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岗位作业现场无隐患。
第三节 事故隐患治理、验收销号
第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应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验收人和整改责任人签字,报安监部门销号。
第十二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报告华利公司及分公司调度室及安监部门,并按地方政府要求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上报的信息包括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由总经理(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专项治理方案,上报山西分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安全措施
(一)各系统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要求进行治理,由部门按照层级负责原则进行督办,落实到位。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撤出危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一)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矿长)组织制定、落实专项治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办,总经理(矿长)进行验收。
(二)B级事故隐患,由专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制定、落实治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各专业职能科室负责人负责督办,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及A、B 级隐患,矿井必须上报山西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或 A、B 级事故隐患实行两级验收,即在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矿井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山西分公司对口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报送山西分公司安委办销号。
(四)C级事故隐患,由相关专业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并组织实施,由各专业科室管理人员负责督办,由专业科室、区队或安全科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五)D级事故隐患,现场能够立即治理的由现场跟班副区长、班组长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并留好记录。现场不能立即治理的,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并组织实施,由各专业科室或区队管理人员负责督办,由专业科室、区队或安监科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各级排查隐患均以“五定”形式进行整改责任人、督办责任人、验收人签字闭合,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五定表”上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且要求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不可为同一人。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