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区队、班组、岗位排查隐患由所属区队全面负责落实。确因客观原因,区队无法治理的上报专业科室协调解决。
(八)各专业内部排查隐患、主体企业专项检查由所属专业科室全面负责落实。确因客观原因,专业科室无法治理的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协调解决。
(九)矿井、主体企业综合性检查、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排查隐患,由各专业全面负责落实,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单位后汇总至安监科,安监科以“五定表”、现场回查等形式进行监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治理的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协调解决。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排查隐患,完成治理后,安监科负责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十)本级无法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协调解决,描述清楚无法治理的客观原因和需要何种配合协助等。
第四节 登记上报
第十五条 安全科及其他系统科室、区队,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逐项登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台账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更新及时。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安监科要建立上级公司、上级政府部门各类安全检查时存在的隐患台帐,跟踪落实并按规定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按“一患一档”管理,实现台账与现场统一、专业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统一、台账与档案统一。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公司、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该档案具体包括排查、报告、制定整改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图片等相关资料。
第五节 公示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安监科科通过设置公共专栏,利用内部网站、QQ群、微信、等媒介,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的分布及治理进展情况,做到“时间及时、位置显著、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十八条 如有重大事故隐患,安监科及时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九条 安全科要建立、执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第六节 信息管理及隐患分析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办、验收、统计分析等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隐患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