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煤集团、华利公司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 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执行。
第三条 根据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事故隐患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A级:是指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影响范围大、危害程度非常严重,且治理困难,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是指可能造成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危害程度严重,且治理比较困难,由华利公司、山西分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C 级:是指影响范围不大,危害程度较严重,由煤矿解决的事故隐患。
D 级:是指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小且容易治理或能在现场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由区队、车间、科室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 从生产系统和专业角度进行分类,包括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放炮、水害、其它。
第一节 工作机制第五条 组织机构
平山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矿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副矿长、副总工、总经理助理
成 员:各科室、区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科长担任(兼)。主要职责是在领导组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汇总、分析、通报等。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总经理(矿长)是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领导是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矿井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职责划分
(一)矿长
总经理(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岗位的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组织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按分级管理负责督办、验收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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