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和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第二百五十九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或法距小于20m的斜交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二百六十条 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第五节 综采切眼
第二百六十一条 综采切眼(含刷大)必须专门编制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及安监、技术、地质、调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综采切眼支护以锚架联合支护为主,综采切眼上下端交岔点支护、煤机窝支护纳入综采切眼支护设计一并编制。大采高综采面切眼净高不得超过3米,支架安装时通过卧底方式达到安装要求的高度。
第二百六十三条 综采切眼必须布置顺山挑棚加固,且不得少于4排,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2排。挑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铰接顶梁长度小于1.2m时,一梁一柱,长度大于1.2m时,一梁二柱,顶梁采用π型钢梁时,支柱间距不大于1.0m,挑棚顶梁必须首尾相连。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切眼刷大时,同时作业不得超过2处,作业茬间距不得小于20m,小于20m时,必须1个头施工。
第二百六十五条 切眼内单体液压支柱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棵棵测压,中等稳定顶板初撑力不小于70KN,破碎顶板初撑力不小于50KN。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导峒及刷大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一致,支架顶梁必须采用同型号的钢梁,梁腿必须匹配使用,支架顶梁与顶梁压茬不少于200mm。刷大施工时,单体液压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迎头。刷大前导峒挑棚必须打齐。
第二百六十七条 切眼刷大前,由掘进矿长组织安监、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现场检查验收,对切眼支护、施工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并下达刷大开工通知单,明确开工时间、开窝位置、顶板管理要求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切眼刷大前必须将切眼刷大相关情况(开工时间、工期、进度计划、干部跟带班安排等)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生产管理部等。刷大期间每日向公司调度汇报刷大进度和跟带班情况。
第二百六十九条 刷大开窝和煤机窝开窝位置选择必须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组织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必须选择在顶板完好,避开构造带、破碎带的地点,并在开窝位置打顶板岩性探查孔探明顶板岩层结构。煤机窝必须在切眼刷大完成后施工,按锚杆排距或棚距逐排逐棚刷扩。
第六节 过断层
第二百七十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断层掘进坚持“高的降、低的升、挂腰线、两头凑”的原则,巷道坡度不应超过18°,满足综掘施工、运输设备安装和使用(采用小绞车运输平车场长度不小于10米)、综采仰俯采控制、综采面端头管理等需要,有利于安全高效开采、煤质控制和防治自然发火。
二、掘进过断层要充分考虑有利于工作面顶板管理和防治自然发火,在岩性允许的情况下,坚持“破顶丢底”的原则。
三、掘进必须对采煤、机械运输负责,巷道施工方案要有利于采煤和机械化运输。
第二百七十一条 巷道开工前1个月,矿地质部门向矿技术部门、施工单位提交地质说明书,标明工程范围内所有断层构造情况。施工时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矿技术、安监和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测预报通知书。
第二百七十二条 掘进过程中加强地质探查工作,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要加大探查力度,突出煤层严格按防突设计进行探查,并及时编绘巷道地质剖面图,提交探查成果资料。现场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技术员立即与地质部门联系,地质部门及时派人现场勘查。断层性质、产状判断不清时,必须利用三维地震资料、钻探等手段,查明断层性质及参数。
第二百七十三条 掘进过程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作业计划和施工组织要充分考虑地质探查的时间和空间,确保地质探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百七十四条 过断层前,必须根据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突遇断层时,必须先探明断层性质及参数,制定方案和措施,经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七十五条 巷道过断层要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遇断层时不得盲目掘进,做到断层不探清不掘进、方案不明确不掘进。
第二百七十六条 巷道贯通后,矿技术部门负责将地质资料上图,并将巷道揭露断层、过断层段巷道改造、隐蔽工程、巷道剖面图等资料提交采煤相关领导和单位,为采煤工作面制定过断层方案提供依据。
第二百七十七条 断层不探清、无施工技术方案、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不得施工,过断层期间严格执行管技干部现场跟带班制度。
第七节 沿空掘进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提前查清相邻工作面采空区气体、积水、老硐等情况,明确隔离煤柱尺寸。
第二百七十九条 自燃、易自燃煤层隔离煤柱尺寸原则上按3-5m留设。确需留设5m以上的,必须提高巷道支护等级,采取优化支护参数、联合支护、注浆加固、增设锚索梁等措施提高支护强度。
第二百八十条 沿空巷道支护以“锚网索注”为主,复杂条件采取“锚网索注+架棚”联合支护。
第二百八十一条 严禁在工作面回采范围外侧设置硐室。对相邻工作面掘进无影响,确需施工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准确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二百八十一条 自燃、易自燃煤层沿空掘巷采空区一侧顶板和巷帮必须采取喷浆、注浆堵漏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沿空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防治瓦斯、自然发火、老空水、误透老硐等措施,并超前探查治理,治理不到位,不得掘进。
第十一章 巷道维修与报废
第一节 技术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严格按照“逢修必注、不注不修”的原则,以“锚喷注卧”代替“拉改架”的要求,安排编制修复巷道支护设计。
修复巷道支护设计前必须在对巷道损坏情况进行详实的现场调查,对巷道损坏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巷修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百八十四条 巷修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其中设计说明书内容包括:
一、巷道围岩特性和有关地质条件;
二、巷道失修状况和失修工程量;
三、巷道损坏原因和损坏特点;
四、修复基本思路和技术路线;
五、修复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
六、巷修施工组织安排;
七、修复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巷修图纸包括:
一、修复巷道平剖面图(1:1000);
二、修复巷道支护三视图(1:50)。
第二百八十五条 巷修支护设计要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必须以主动支护代替被动支护,推进主动支护消灭被动支护,强化围岩自承载能力;必须坚持“逢修必注,不注不修”原则,推广注浆锚杆、注浆锚索支护;必须以“锚喷注卧”代替“拉改架”,消灭因支护强度不足造成的反复修复。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修复巷道支护参数,满足施工安全和支护质量需要。
巷修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后执行。
第二百八十七条 矿分管副总负责,在大巷、采区主体上(下)山、重要硐室修复工程开工10日前,将巷修支护设计发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百八十八条 矿总工程师统筹考虑“岩性、层位、位置、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采动动压影响”六项要素,从巷道设计源头严格把关,减少巷道损坏。
第二百八十九条 新掘巷道支护强度要留有备用系数,按照不修复的标准进行设计。矿井大巷、永久硐室、采区主体上山、服务于两个及以上工作面的车场,应采取“注浆锚杆+注浆锚索”支护,从源头减少巷道损坏的产生。
第二百九十条 修复巷道支护强度必须大于初始支护,按照不返修的标准进行设计,必须一次修复到位。
第二百九十一条 工作面收作线位置定下来后,不准随意改动,公司严肃处理工作面不按设计收作线位置收作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围岩出水的修复巷道必须注浆堵水,出水必须经水沟或管道排放,消除水对巷道底板的浸泡影响后,再进行巷道修复。
第二百九十三条 要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对不需要保留的水平、系统坚决封闭,减少巷道维护及修复量。
第二节 巷修管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矿井是巷修工作的责任主体。
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巷修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矿井巷修问题;对返修的巷修工程,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
分管矿长负责,建立每项巷修工程的档案,包括巷修支护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安排、质量验收记录、巷修工程图纸等,做到图纸、表格、文字对应,准确记录每项巷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人员。
矿井要制定井巷维修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管技人员在巷道维修方面的职责。
第二百九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巷修队伍,配齐设备、器材和工具。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 大力推进巷修市场化、承包制,矿井之间的巷修工程采取市场化运营;矿井内部的巷修工程全部实行工程承包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司对因巷道支护强度不够,造成巷道失修,或修复后又反复修复的,进行通报和处罚问责;
对矿井修复巷道进尺、注浆、机械化施工等情况进行抽查,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抽查,未落实公司巷修计划、规定和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百九十八条 矿井必须实行巷道维修计划制度,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会要研究确定下年、季、月计划维修的地点、工程量、时间和施工单位等,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编制巷修支护设计;月度内临时决定的巷道修复工程,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业务联系单。
第三节 巷修机械化
第二百九十九条 矿井要树立“巷修出路在机械化”的理念,持续发展适应矿井条件的巷修机械化。
第三百条 针对失修巷道的不同条件,选择合适的巷修机械化配置方案:
一、综掘机+皮带机:采用现有成熟掘进机型,在巷道严重变形地段,巷道刷扩工程量大,具备皮带化排矸的地点使用。
二、巷修机+皮带机或矿车:在巷道卧底修复工程量大,巷道内无其他运输设备,满足巷修机工作尺寸的地点使用。
三、紧凑型巷修机+皮带机、刮板机或矿车:在采掘工作面后路、运行的胶带输送机巷、轨道大巷等空间较小的地段使用。
四、防爆柴油机巷修机+皮带机或矿车:在供电、压风等动力接入困难的总回、边远地段或其他零散修复地点灵活使用。
第四节 巷修施工
第三百零一条 维修井巷支护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
第三百零二条 巷修机械化设备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学习操作规程,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百零三条 矿井在停产、停工期间,井巷状况巡视工作不得停止。巡视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并应保持一定距离,如果遇事故或发现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所。
第三百零四条 在架线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胶带输送机、无极绳、单轨吊、架空乘人器等设备运行的井巷中进行维修时,矿调度所必须安排好巷道维修和设备运行的时间,避免相互影响,保证作业安全。巷道中有架线时,开工前还要切断架线电源,挂好停电牌,指派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才能进行维修。
第三百零五条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三百零六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定时,才能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