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五条 锚杆支护巷道,除了正常处理事故备用料外,还必须备有可供一个圆班使用的架棚备用料(不少于10架支架料),消耗后应立即补充。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严禁采用梯子梁或废旧皮带替代钢带。
第九章 其他支护
第一节 喷射混凝土支护
第二百一十七条 喷射混凝土用水泥、水、黄沙、石子、速凝剂等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岩巷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50mm,设计标号一般不低于C20。煤巷原则上不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如确需喷射混凝土的,其喷射厚度、标号应根据具体条件在支护设计中确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初喷应紧跟迎头,厚度不大于30mm。复喷成巷,距迎头不大于60m。
二、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砂子、石子的配合比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速凝剂的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掺入量为水泥用量的3~5%。
四、巷道要做到拱圆帮直成型好,不准有蜂窝麻面,其基础深度不小于100mm。
五、当混凝土采取分层喷射时,除迎头初喷外,第一层喷射厚度:墙50~l00mm,拱30~50mm。下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当间隔时间超过2h,应先喷水冲洗湿润混凝土的表面。
六、喷后七天内应进行三班洒水养护,提高喷层强度。
七、喷浆(砼)要做到“五不喷”:
1、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危岩活石不处理好不喷。
2、不开喷雾不喷。
3、不冲洗岩帮不喷。
4、巷帮附近的矸石不清理到墙脚不喷。
5、喷料不合格不喷。
八、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边墙不应大于15%,拱部不应大于25%。
第二百二十条 喷射混凝土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并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喷射前必须清除松动岩块,将岩面用水冲洗净。
第二百二十一条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网使用前应清除污锈。
二、钢筋联网以及钢筋网与锚杆或其它固定装置联结应牢固,并符合规程规定。
三、当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网混凝土覆盖后铺设。网间喷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锚喷巷道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90%(现场每25m打一组观测孔,一组观测孔至少3个且均匀布置),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深度不小于设计值的90%。
第二节 联合支护
第二百二十三条 高应力复杂条件的煤岩巷,应积极实施以锚杆支护为基础的联合支护方式,根据不同围岩条件针对性地采用“锚网索注”、“二次锚网(索)注”或“锚架注”联合支护等形式,并综合应用各类技术手段实施围岩综合治理,达到稳定支护效果。
第二百二十四条 联合支护是各类支护手段的有机组合,应避免出现各次支护独立承载,达到各支护间的有效耦合,充分发挥“围岩-支护”结构的整体支护效果。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具体围岩条件和矿压观测分析,合理确定联合支护各次支护或各工序时机或间隔距离,并在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岩巷“锚网索注”联合支护的锚索可滞后迎头施工,顶锚索滞后迎头不超过20m,帮锚索滞后迎头不超过60m。注浆滞后迎头不超过100m。采用“二次锚网(索)注”联合支护时,二次支护应在围岩应力初步释放后进行,一般滞后一次支护50~70m。二次支护应为“锚带网”,钢带应沿走向布置。
第二百二十七条 “锚架”联合支护应坚持先锚后架的施工工序,一次“锚网喷”支护与二次架棚支护间应留有适当施工距离,架棚滞后距离要根据具体围岩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围岩破碎、可锚性差,难以实施一次“锚网喷”支护的围岩,可采取先架后锚施工工序,但必须保证支架壁后喷浆、注浆充填严实,确保锚杆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施联合支护方案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围岩条件和矿压观测结果,动态优化支护设计,达到安全经济技术一体化要求。矿技术部门、施工单位动态掌握现场围岩条件变化,并及时下达改变支护、改变施工工艺等的技术业务联系书。
第二百二十九条 建立动态分步质量验收制度,加强联合支护质量验收,特别对一次锚网、注浆、壁后充填、支架反拱等成巷后不易检查的工序实施全过程质量验收。
第十章 特殊施工
第一节 交岔点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所有的交岔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现场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各交岔点的安全巡查和日常维护。矿定期组织安监、技术、修护等单位对井下所有交岔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百三十一条 巷道交岔点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如确需在岩性差、裂隙发育的岩层中施工交岔点,则应采取预先注浆加固或其它有效措施,提高围岩整体性和自身承载能力。施工前,应对交岔点附近的巷道予以检查、维修、加固,保护好管线及其它设施。施工时必须有区队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督。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交岔点施工必须有施工放大图。所有架棚巷道交岔点都必须架设双抬棚。当巷道为煤底或底板松软破碎时,抬棚腿还应穿鞋。倾斜巷道架设抬棚,抬棚腿扎角应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予以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交岔点施工,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做到一次成巷,并尽量缩短掘支的间隔时间,防止围岩松动。当围岩破碎时,为保证安全施工,可采取先小断面巷道掘进,然后刷大成型的施工工艺。在松软煤(岩)层中或交岔点断面很大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可采用导硐法、台阶法等特殊施工方法,但应提前注浆加固拨门段巷道。
第二百三十四条 近距离立体交岔的巷道设计时,必须根据围岩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两巷道最近点间净岩(煤)柱尺寸,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第二百三十五条 煤巷交岔点施工具体规定见附件8。
第二节 硐室
第二百三十六条 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等,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爆破材料的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无渗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硐室应布置在地质条件简单,围岩坚硬、稳定的地段,避开破碎带、断层、褶皱及节理裂隙发育地带。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硐室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安装固定设备的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的沟槽,不得渗水和漏水。
二、管线的套管、挂钩、梯子、扶手、预埋件及起重梁等,宜在支护同时安装好和预留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三、混凝土基础上预留螺栓孔的位置应准确,模板盒不得残留在孔内。
四、综采面安装硐室和拆除硐室支护设计在编制综采面设计时一并编制,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百四十条 当岩石稳定而采用底板锚杆固定设备时,必须用树脂锚固剂,全长锚固,锚杆安装后应进行拉拔力试验,试验拉拔力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1.5倍。对进行拉拔力试验时被破坏的锚杆,必须重新施工。
第三节 立眼
第二百四十一条 立眼的眼径和垂高设计应科学合理,以保证其有效容积,防止发生堵眼、蓬眼事故。
第二百四十二条 立眼施工前由矿地测部门负责立眼的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提供立眼上口、下口的准确位置并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图等技术资料,施工队严格按中心线调校钻机,保证贯通精度。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立眼时,导孔扩孔后根据用途可不实施刷扩,如通风眼、临时出煤眼等,但要有保证其围岩稳定的措施。主要出煤系统上的立眼,一般采用普通钻爆法刷大施工,其具体支护及护壁形式必须根据立眼的眼深、直径、围岩条件、服务年限等确定,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百四十四条 立眼采用钻爆刷扩施工前,如围岩有淋水现象,必须根据出水量大小制定处理淋水的措施,否则不得继续施工。严禁出现立眼刷扩施工完后再处理淋水现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采区煤仓、矸石仓以及出煤小眼等立眼,其上、下锁口必须采用混凝土浇筑,对下锁口进行专门设计,增加下锁口抗煤矸坠落冲击的能力。
第二百四十六条 立眼施工除执行井巷工程正常的支护、循环、放炮警戒等施工要求外,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立眼上下口管理、物料提升、人员上下、立模浇筑、井壁管理等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眼口的箅子和栅栏可在立眼施工完成以后浇筑在眼口之上。
第二百四十八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十七条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四节 巷道贯通
第二百五十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不同采区、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百五十二条 矿地测部门须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炮掘30~50m,综掘巷道80~10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矿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编制和贯彻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通风、安监和矿调度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贯通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之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二百五十六条 掘进巷道即将贯通时,生产单位必须有区长现场跟班,通风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百五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