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支护施工
第一百七十三条 锚杆支护巷道应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岩巷必须实现光面爆破,煤巷巷帮要预留足够的手工刷大部分,保证巷道成形达到设计要求。岩巷成形效果不好时,应先喷浆封闭围岩,保证围岩表面平整,以利锚杆安装。
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炮(割煤)后要及时施工顶板锚杆。打眼、安装顶板锚杆必须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最前排顶板锚杆至煤(岩)壁的允许空顶距离不准超过设计规定的锚杆排距。
第一百七十五条 煤锚巷道巷帮采用手工刷大后,必须及时进行支护,帮锚杆距迎头端面不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个循环进度;巷道最下二排帮锚杆可滞后迎头施工,滞后迎头距离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岩性较差时,帮锚杆距迎头端面不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
第一百七十六条 锚杆布置方向应尽量与巷道轮廓线(或岩层主要层理面)垂直,其夹角不小于75°,煤巷顶板靠两帮的锚杆,与顶板法线夹角呈15°。锚杆眼深度必须与锚杆长度相匹配,眼深误差0~+30mm。
第一百七十七条 软岩或高地压巷道应沿底施工最下一排锚杆,水沟较深时应施工在毛水沟侧。煤锚巷道两帮应平直,托盘、钢带、网要紧贴巷壁,网搭接压茬长度不小于100mm,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垫实。
第一百七十八条 锚杆眼孔径应与锚杆直经、树脂药卷直径合理匹配。锚固剂的环形壁厚应控制在4~10mm。孔径允许时,应尽量选用大直径树脂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装锚杆前锚杆眼要用压风扫孔,清除积水、岩渣,对锚杆和锚固剂等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严禁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 锚杆安装必须使用锚杆钻机或其它专用锚杆安装机具,严禁用锤击或风锤搅拌的方法安装锚杆。锚杆安装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安装时,必须先将树脂锚固剂推到孔底,然后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至孔底。当不同凝结速度的锚固剂混合使用时,必须按先快后慢的顺序依次放置到钻孔中。
第一百八十一条 锚杆安装要牢固树立“初锚力第一”的观念。
煤巷顶板锚杆及岩巷锚杆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300N.m ,锚固力不小于80 kN。煤巷帮锚杆的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200N.m ,锚固力不小于60 kN。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锚固力不小于200kN。
锚杆安装后,必须采用风动搬手或其他机械搬手,及时对所有锚杆进行二次紧固,确保锚杆螺母拧紧力矩达到设计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禁用支护锚杆(索)或其它护表构件进行起吊、固定保险档、扒矸机回头轮生根等工作,如需使用,必须单独施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锚杆机具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度,设备要编号建立台帐,各项责任落实到个人。维修责任人要加强对机具的维修检查,确保机具的性能符合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综采切眼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切眼导硐支护,应在距预刷大煤帮最近的一根顶板锚杆里侧,顺切眼施工方向布置一行锚梁索或锚带索,锚索用钢梁或钢带应与锚杆钢带垂直,锚索间距不得超过2倍锚杆排距。
二、切眼刷大部分与导硐必须采用同一种支护形式;切眼刷大前,导硐侧必须全部采用“一梁三柱”的液压单体支柱挑棚加强支护;切眼刷大时,“一梁三柱”的液压单体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至掘进迎头。
三、切眼、交叉点、硐室等断面较大地段,锚杆与锚索的长度和直径应相应提高;刷大切眼内不应使用单体锚索,锚索应与钢带或钢梁配合组成桁架,以增加支护的整体稳定性。
第五节 锚索和注浆支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 锚索和注浆支护应作为支护设计的重要部分进行具体设计,其设计应根据具体围岩条件及巷道矿压显现特点针对性编制,并随条件变化及时优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大断面巷道(综采切眼、交岔点、综采安拆峒室等)锚网支护时,应加密锚索布置,并采取围岩注浆方式,提高支护强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小煤柱沿空巷道采用锚网支护应提高支护等级,沿空侧巷帮采取注浆补强支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地压软煤岩巷道、过构造带等复杂围岩巷道,采用锚网支护时,锚杆、锚索应采用全长锚固方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支护应采用快速、中速两种树脂锚固剂,先装快速,后装中速。树脂锚固剂用锚索送至孔底后边搅拌边推进,搅拌30秒停转,等待2分钟后再落下钻机。树脂锚固剂凝固1小时后,方可进行张拉预紧上托盘工作,预紧力80~100kN。锚索应及时张拉至设计的预紧力,严禁隔班张拉。锚索外露部分应采用护套保护。
第一百九十条 锚注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围岩条件、注浆基本参数(注浆锚杆规格及材料、注浆锚杆间排距、注浆孔深度、浆液材料及配比、注浆压力和稳压时间)、注浆工艺(注浆时机、注浆顺序、注浆设备)、施工操作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内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注浆质量检验采用内外结合方法检验。外观质量用目测、尺量方式,主要检查注浆孔布置、注浆锚杆安装及封孔质量,巷道表面喷浆封闭严实,不跑漏浆。内部质量采用钻孔内窥仪进行探查检验,注浆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并且注浆均匀,不留盲区,围岩裂隙充填密实,无明显裂隙。
钻孔内窥探测,按注浆巷道长度每20m检验一次(顶板、左帮、右帮各检验一个孔;底板注浆时增加一个底板孔),检验孔的深度大于设计注浆深度。经检验注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二次注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推广应用大功率、大排浆量注浆设备,配套的拌浆设备采用大容量机械拌浆方式,实现多孔同时注浆。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采用压入式注浆方式,从巷道两侧底脚开始,由下向上,对称注浆至巷道拱顶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水泥浆的配制按材料的先轻后重的顺序投料,根据设计的水灰比先在搅拌筒内添加好清水,在开动搅拌机的情况下,缓缓加入要求的水泥量,再添加外加剂。搅拌5分钟后制成水泥浆。注浆进程中为防止料沉淀,应及时搅拌。双液注浆时应按设计配比浆液。
注浆时注浆压力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节,一般采用定压注浆,当注浆达到稳压时间时,即可结束注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掘进正规循环作业中根据具体施工进度要求,合理安排注浆工序,保持注浆进度与掘进进度同步,注浆班组应配开泵及维修工、配液工、注浆工等工种。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严格执行《矿压监控管理办法》,按规定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根据围岩变化及矿压监测结果,及时修改完善支护设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均要开展顶板岩性探查和支护效果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配齐、设置各类监测仪器(表)和工具。煤巷所有锚杆(索)必须实行编号管理,责任到人,以便于事故追查和责任追究。
顶板岩性探查手段:利用钻孔内窥仪并结合锚杆(索)眼钻进速度和排粉情况判定。探查内容:岩层结构、煤线及含水情况。巷道每10m打一顶板岩性探查孔,实行挂牌管理。有锚索时,探查孔深度不小于锚索设计长度;锚索锚固端有煤线或软弱夹层时,不小于锚索长度的1.5倍;无锚索时不小于锚杆设计长度的2倍。巷道围岩条件发生变化或巷道允许变形量、顶板离层值等超过规定时,现场必须立即采取补强支护措施,并及时汇报矿技术部门。
内容: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受力、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
监测器具:钻孔内窥仪、扭矩扳手、锚杆拉力计、顶板在线监测装置或顶板离层指示仪、测尺或测杆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建立健全班组自检、区队日检、矿井抽检的三级矿压监测制度,并认真落实。
班组自检内容及要求:初锚扭矩、锚固剂用量、顶板探查孔眼深及岩性、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班长负责安排业务熟悉人员对当班安装的锚杆逐根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区队日检内容及要求: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区长负责指定业务熟悉人员对当天施工的锚杆进行抽测,初锚扭矩抽测不少于30%,锚拔力抽测一组(顶1根、两帮各1根),技术员负责组织每日对煤锚巷道已有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指示仪及围岩变形量进行观测。
矿井抽检内容及要求: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技术科监测组负责全矿锚杆支护巷道的监测工作,每掘进30m抽测初锚扭矩3排、锚拨力1组(顶1根、两帮各1根),并抽测巷道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观测人员认真填写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初锚扭矩、锚拔力、锚杆受力、顶板离层、围岩变形量等)齐全、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小班自检必须有当班班长或区队跟班干部签字,区队日检必须有区队长签字,矿井抽检必须由抽检人员签字。顶板探查情况及监测发现的问题应记录清楚。初锚扭矩、锚拔力合格率要达到100%,不符合要求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如补打锚杆、二次紧固、架棚补强支护等)及时处理,以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百条 区队技术员每天将班组自检、区队日检资料收集整理后,报矿技术科,由掘进副总组织技术科对所有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做好信息反馈,评判支护效果,修改完善支护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锚拔力测试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锚拔力测试一般不作破坏性试验,当拉拔加载至设计锚拔力的90%时即为合格。拉拔过的锚杆要有明显标记,不得重复拉拔,锚杆测试后应立即紧固。
第二百零二条 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观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巷道围岩条件、巷道断面、矿压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30m~50m设一组测点,软岩巷道、顶板破碎地带、高地应力等地段必须加密测点,掘进初期和回采影响期间应加强监测。
第二百零三条 巷道围岩允许变形量在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顶板离层指示仪、顶板在线监测装置安设时必须明确初始值、警戒值,顶板在线监测装置浅基点离层预警值不大于40mm,深基点离层预警值不大于60mm。
第七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矿井安监、技术、调度等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锚杆支护特殊地段的跟带班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百零六条 当巷道岩性、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补强措施,并及时汇报,区队和矿技术部门须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支护参数变更和补强技术方案,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巷道变形量超过规定、顶板离层超过警戒值及巷道处于破碎带、软岩段时,或大断面硐室、交岔点等处,要采取补锚杆(索)、补喷、锚注、套棚、增补托棚等针对性补强支护措施。采取补强措施后的巷道尺寸必须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锚杆(索)孔集中淋水段,要采取套棚、挑棚等加固措施,防止锚杆(索)孔壁泥化,锚杆(索)失效。要加强观测,采取导水措施,实施注浆等其他补强支护。
第二百零九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巷道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论处,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支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未落实;
二、支护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巷道内出现连续3根及以上失效锚杆未处理;
四、因施工原因造成断面尺寸改变,支护未作相应变更。
第二百一十条 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必须至少退后5m架棚。退后架棚复合支护距离根据巷道实际条件,由矿技术部门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得随意扩大巷道断面,因施工车场、料场等刷大断面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变更支护设计,采取增强支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锚杆支护巷道应坚持“过程控制,动态监测,及时加固,互为补强”的支护原则,补强支护与一次支护必须充分耦合形成整体。
第二百一十三条 超前临时支护要规范有效,永久支护要紧跟迎头。永久支护前必须使用带帽点柱、前探梁、机载临时支护及掘进液压支架等作为临时支护,并按规定安设防片帮网。
第二百一十四条 建立后路巡查制度。矿井、区队、班组划清责任范围,负责检查承包后路和重点地段的支护状况。掘进工作面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查,发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