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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分布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 4 条    必须清楚采区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 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 5 条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 6 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 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 7 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 示牌及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合格。
第 8 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电气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

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
第 9 条 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电气故障或按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 1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 11 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 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 12 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行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 13 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 应断开上一级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 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 14 条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后再进行检查。
第 15 条 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不准约时送电。
第 16 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 17 条    检修、检查高压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
2、停电后,必须用与所测试电压相符的高压测电笔进行测试,确

认停电后,必须进行放电,放电时应注意:
(1)放电前要进行瓦斯检查;
(2)放电前,必须先将接地线一端接到接地网(极)上,接地必须良好;
(3)放电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放电;
(4)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线放电。
3、放电后,将检修高压设备的电源侧接上短路接地线,方准开始工作。
第 18 条    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 作,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第 19 条    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应每年效验一次,使用时应在效验有效期内;
2、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 1%以下;
4、测试仪表的档位应与被测电器相适应;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6、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三、操作准备
第 20 条    准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及工 作中其他用品。
第 21 条    停电检修前与工作面其它需要用电人员联系,并告知预 计检修完成时间,以便于其它工作的展开。
第 22 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 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四、操作顺序
第 23 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第 24 条    需检修的电气设备按停送电规定进行停电操作。
第 25 条 需打开隔爆盖检修的电气设备,先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 26 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常操作。
第 27 条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做好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 28 条 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 29 条 巡检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或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或漏电、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 30 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观。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 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 31 条 维修电气设备需要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入设备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地方。
第 32 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 33 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测试合格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 34 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

倒转。
第 35 条 采煤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移动电缆的检查与维护,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 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 36 条    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 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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